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 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对公司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其提交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杨金才、阎磊、孔祥婷 202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