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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壹网壹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7〕第 377-1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5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

四、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发起人和股东...................................................................................................... 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7

八、发行人的业务...................................................................................................... 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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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ntons.cn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5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6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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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ntons.cn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7〕第 377-1 号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
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发行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和声
明是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事实描述和
结论的情形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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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其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所有原件或
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个人盖章或签署的证明文件。该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文件、证明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
规及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
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和发行人的有关报告引述。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
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并不作任何
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就以上非法律业务事项,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
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四)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
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
意义务。

    (五)本所同意发行人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要求,在《杭州壹
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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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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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 行 人/ 公司 / 网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杭州奥悦贸易有
                    指
创科技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奥悦         指 杭州奥悦贸易有限公司
网阔电子商务     指 杭州网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网创         指 广州市网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网创电子商务     指 杭州网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香港网创         指 香港网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网创品牌管理     指 杭州网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网哲投资管理     指 杭州网哲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福鹏宏祥         指 深圳市福鹏宏祥叁号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金佳泰贰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中金佳泰         指
                      伙)
网宝管理咨询     指 杭州网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网奥管理咨询     指 杭州网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网兜管理咨询     指 杭州网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丽江晓驻         指 丽江晓驻匠心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同创致美         指 丽江同创致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直邮宝           指 杭州直邮宝广告有限公司
达西科技         指 杭州达西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立白         指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澳希亚       指 广州澳希亚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展泽         指 广州展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金百汇       指 广东金百汇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立网         指 天津立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物产云商         指 物产中大云商有限公司
鸿昱投资管理     指 杭州鸿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首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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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杭州奥悦及网创科技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生
               指
案)》            效的《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3月20日
《审计报告》   指 出具的关于发行人2015年、2016 年、2017年财务报表
                  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8〕第0106号)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3 月 20
《内部控制鉴证
               指 日出具的《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
报告》
                  制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8〕第 0107 号)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3月20日
《纳税情况鉴证    出具的《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
               指
报告》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7〕第
                  0109号)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指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大成证字〔2017〕377-1号)
广发证券/保荐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
本所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汇会计师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创业板首发办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法》
《上市公司章程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
指引》
《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指
号》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
                  指
管理办法》           会、司法部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
                  指
执业规则》           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报告期            指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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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018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董事逐项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
案》、《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
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募投项目购买实施场地办公楼的议案》、《关于公司最
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议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召开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4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 9 名,代表股份 6,000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0%。会议逐项
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议案。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等
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
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5-1-1-7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市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1、股票类型

    公司本次拟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3、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拟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000 万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包括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即不包括老股转让)。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最终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根据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结合公司对募集资金的需求量与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

    4、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和市场
情况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6、发行对象

    公司本次股票拟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
A 股股东账户并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
者除外)。

    7、聘请中介机构

    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聘请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

    8、承销方式


                                5-1-1-8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9、发行与上市时间

    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由董事会与相关监管机构协商确
定。

    10、股票上市地

    公司将在本次股票发行后,申请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11、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自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本次发
行上市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
法、有效

    2018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4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关于本次发行上市
的有关事宜,授权范围为:

    1、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及回复证监会或交易所
有关反馈等事宜;

    2、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情况实施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
格、网上网下发行数量及比例等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项;

    3、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颁行文件及政策的规定,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之外,对本次公开发行具体方案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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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作出调整;

    4、根据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金额作适当调整,决定募集资金
开户及存管相关事项。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时机,在募集资金到位前
可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5、签署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过程中的相关合同、说
明、承诺函、确认书等各种文件;

    6、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发行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及工商变更登
记事宜;

    7、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公司股票的初始
登记事宜;申请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流通事宜
及其他相关事宜;

    8、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
关的所有事宜;

    9、本项授权的有效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决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
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
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交所的
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杭州奥悦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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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核查,发行人已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
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监
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
置了各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
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最
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6,0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发行股票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 25.00%,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不包括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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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
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为同一
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
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存续状况、财务状况符合《创业板首发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之条件:

    (1)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
限公司,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归属于
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8,123,769.69 元、56,198,221.15 元和 137,820,776.70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1,319,391.28 元、
55,803,712.91 元、132,913,620.19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
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即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净资
产为 288,483,466.40 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
损,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 6,000 万元,拟发行 2,000 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
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6]0966 号)、
入资凭证、有关资产权属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
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
主要业务合同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为国内外知名快消品
品牌提供全网各渠道电子商务服务。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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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
策,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八、
发行人的业务”)。

    4、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是为国内外知名快消品品牌提供全网各渠道电子商务服务,最近两年未发生
重大变化;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所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林
振宇,最近两年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5、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七、发行人的股本及
其演变”所述,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
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及决议文件等,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
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
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
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
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八条之规
定。

    9、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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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变化”),且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0、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
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
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经逐条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杭州奥悦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 发行人设立时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6 年 2 月 25 日,杭州奥悦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履
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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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2 月 25 日,全体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
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与经营有关的必要资产,发行人合法拥有房屋
租赁使用权、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所有权,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且实际占有;发行人的主
要资产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控制和占有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兼职或领薪。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税款义
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创研中心(含技术部、策划部、
设计部、产品开发部、插画部)、运营中心、服务中心(含仓储物流中心、客服
中心)、财务中心、采购部、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证券部、审计部等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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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销售系统,独立签署并履行
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合同,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
陷。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共有 8 位发起人,分别为林振宇、吴舒、卢华亮、
张帆、刘希哲 5 位自然人发起人,网哲投资管理、福鹏宏祥 2 位合伙企业发起人,
网创品牌管理 1 位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8 位发起人均为发行人的现任股东。

    (二)现任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杭州奥悦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以来,发生股份转让
1 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股东共 9 名(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除上述 8 位发起人外,新增股东为中
金佳泰。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网创科技的 5 位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均为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位合伙企业发起人股东、1 位有限
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和 1 位有限责任公司非发起人股东均为依法存续的商事主
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上述 8 位发起人股东和 1 位非发起人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
发起人及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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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发起人以杭州奥悦的净资产折股出资设立,
发起人的出资已到位。杭州奥悦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的所有资产,包括办公设备、
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等无形资产均由发行人法
定承继。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各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发
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均已转移到发行人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
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网创品牌管理直接
持有网创科技 3,101.67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1.6945%,为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林振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且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杭州奥悦的设立及股权演变

      1、杭州奥悦设立

      2012 年 4 月 6 日,杭州奥悦完成设立登记。杭州奥悦设立时,注册号:
330198000047220,住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 19 号大街 571 号 4 幢
B312 室 ,法定代表人:林振宇 ,注册资本:10 万元,经营范围:批发、零售、
网上批发兼零售:化妆品、日用百货;服务:品牌策划,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6 日至 2032 年 4 月 5 日。

      根据杭州奥悦的工商登记资料及《杭州奥悦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杭州奥悦
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网创品牌管理             10.00               100.00                货币
             合计                     10.00               100.00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杭州奥悦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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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杭州奥悦的历次股权变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杭州奥悦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二)发行人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本结构

       2016 年 3 月 16 日,杭州奥悦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详
情请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
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网创品牌管理            1954.3679            52.7495          净资产
   2             林振宇                540.0409          14.57601           净资产
   3            福鹏宏祥               311.9979            8.42100          净资产
   4              吴舒                 239.9801            6.47720          净资产
   5              张帆                 180.0136            4.85867          净资产
   6             卢华亮                180.0136            4.85867          净资产
   7             刘希哲                162.8639            4.39579          净资产
   8          网哲投资管理             135.7200            3.66316          净资产
              合计                    3704.9979         100.00000              --

       2016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完成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
变更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1593066901M)。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权设
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三)2016 年 8 月网创科技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根据《关于同意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5956 号),发行人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开始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份简称为“网创科技”,股份代码为“838942”,挂
牌时网创科技总股本为 37,049,979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 37,049,979 股,
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四)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的历次股本变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5-1-1-18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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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网创品牌管理            3,101.67                     51.6945
   2              林振宇               861.84                       14.3639
   3             中金佳泰              418.82                        6.9804
   4             福鹏宏祥              350.42                        5.8403
   5                 吴舒              308.18                        5.1363
   6                 张帆              296.80                        4.9467
   7              卢华亮               236.81                        3.9469
   8           网哲投资管理            215.39                        3.5899
   9              刘希哲               210.07                        3.5011
              合计                     6,000.00                    10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历次股本
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2017 年 6 月网创科技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2017 年 6 月 9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
意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2849 号),确定网创科技股票自 2017 年 6 月 13 日起
终止挂牌。

    2017 年 6 月 13 日,网创科技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公告》,网创科
技股票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六)发起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起人及现任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设置、股权结构合法有效,
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发起人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5-1-1-19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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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
司或分支机构,亦未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已经履行当时主管工商行政
管理局要求的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历次经营
范围的变更合法有效,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并未对其主营业务构成实质
性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为国内外知名快消品品牌提供全网各渠道电子商务服
务。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
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生产
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其解散或终止的情形,不存在
其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其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不存在影响持续经
营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资质、业务许可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主要从事为国内外知名快消品品牌提供全网各渠道电子商务服务,发行人
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无需取得经营许可、资质或认证,发行人不存在超越资


                                5-1-1-20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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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范围经营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发行人经营范围的
变更合法有效,未对其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变更;发行人的主要经营一种业
务,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主要关联方

    (1)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主要股东和其他重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网创品牌管理,持有
发行人 51.6945%的股份。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和其
他重要股东为:林振宇,直接持有发行人 14.3639%的股份,并通过持有网创品
牌管理 53.16%的股权间接控制发行人 51.6945%的股份;中金佳泰,持有发行人
6.9804%的股份;福鹏宏祥,持有发行人 5.8403%的股份;吴舒,直接持有发行
人 5.1363%的股份,并持有网创品牌管理 21.05%的股权;张帆,直接持有发行
人 4.9467%的股份,并持有网创品牌管理 10%的股权、持有网哲投资管理
44.867%的股权;卢华亮,直接持有发行人 3.9469%的股份,并持有网创品牌管
理 15.79%的股权;网哲投资管理,直接持有发行人 3.5899%的股份;刘希哲,
直接持有发行人 3.5011%的股份。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林振宇。

    (2)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处所任职务
    1                林振宇                      董事长、总经理
    2                卢华亮                      董事、副总经理
    3                  张帆                     董事、董事会秘书
    4                石中豪                             董事
    5                  王雷                             董事
    6                  杨杰                             董事
    7                许旭光                          独立董事
    8                  俞毅                          独立董事


                               5-1-1-21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9                  杨央平                              独立董事
         10                  陆文婷                             监事会主席
         11                  王浩岩                              职工监事
         12                   常立                                  监事
         13                  张滨滨                             财务负责人

         (3)发行人的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2 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网阔电
子商务、广州网创;网阔电子商务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网创电子商务,网创电
子商务拥有一家香港全资子公司--香港网创;发行人拥有一家参股公司--物产云
商。(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对外投资”)。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
业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控股股东无控制的其他企业;除网创品牌管理外,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有一家,即丽江晓驻。

         (5)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网创品牌管理在关联方曾经持股 100%,发行人股东吴舒
     1        网宝管理咨询
                             在关联方曾任执行董事,已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经核准注销。

                             实际控制人林振宇在关联方曾经持股 80%、控股股东网创品牌管
     2        网奥管理咨询   理在关联方曾持股 20%,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张帆在关联方
                             曾任执行董事,已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经核准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振宇在关联方曾持股 50%,发行人董事、副
     3        直邮宝         总经理卢华亮在关联方曾持股 50% ,已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经
                             核准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振宇在关联方曾持股 50%,已于 2017 年 3 月
     4        同创致美
                             30 日经核准注销。
                             发行人股东吴舒在关联方曾任经理,吴舒之配偶李影在关联方曾
     5        达西科技       参股 11.25%,全部股权已于 2017 年 8 月 9 日转让,并吴舒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不再担任关联方经理。
     6        天津立网       发行人曾持股 45%的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转让股权。
                             发行人的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张帆及其配偶控制的公司,已
     7        网兜管理咨询
                             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经核准注销。
     8        周维           曾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目前为公司财务经理。



                                           5-1-1-22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6)前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出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黄永灵                                        董事石中豪之配偶

  2      李影                                          股东吴舒之配偶

  3      张雪艳                                        股东吴舒之母亲

  4      刘于正                                        股东刘希哲之弟弟
                                                       曾任财务负责人的公司员工周维之姐
  5      周婵娟
                                                       姐
                                                       控股股东网创品牌管理高管倪超之配
  6      周婷婷
                                                       偶
                                                       发行人股东张帆持股 55%并担任董事,
  7      鸿昱投资管理                                  实际控制人林振宇、股东吴舒、卢华亮
                                                       分别持股 15%的企业
         中金佳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8                                                    发行人董事王雷在关联方担任经理
         公司
         中金佳合(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9
         公司
  10     天津巴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北京金通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     天津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     天津凯利维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4     ProfitInsight Limited
  15     CICC Alternative Investment Limited
  16     Dynamic Idea Holdings Ltd.                    发行人董事王雷在关联方担任董事
  17     CICC Investment Advisory Company Ltd.
  18     Harvest Sail Limited
  19     Cosmic Vanguard Group Limited
         CICC Strategic Investment Company
  20
         Limited
  21     Digital Discovery Holdings Limited
  22     CICC Oceanbridge Investment Limited
  23     Freetech (Cayman) Ltd.
  24     深圳市福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杨杰在关联方担任总经理
  25     深圳市激连电子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杨杰在关联方担任执行董

                                          5-1-1-23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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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26     深圳至尊量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常立在关联方持股 100%
                                                   发行人监事常立在关联方持股 90%并
  27     深圳市宏源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28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9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俞毅在关联方担任独
  30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董事

  31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张滨滨在关联方担
  32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任独立董事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张滨滨在关联方担
  33     浙江德洛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任董事
                                                   发行人股东刘希哲之配偶担任董事的
  34     广州立白
                                                   企业
                                                   发行人股东刘希哲配偶的父亲担任监
  35     广州澳希亚实业有限公司
                                                   事、刘希哲配偶的姐姐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股东刘希哲配偶的父亲持股
  36     广州展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5%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发行人股东刘希哲配偶的父亲持股
  37     广东金百汇实业有限公司
                                                   19.32%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经核查,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均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关联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在报告期内均未与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2、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相关重大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主要有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出售商品/提
供劳务、关联租赁、关联方资金拆借、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关联方担
保、关联方股权收购、其他关联交易和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3、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于2018年3月20月出具独立董事意见,2018年4月4日发
行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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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交易价格及条件均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杭州壹网壹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中,具体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
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
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在公司章程及相
关制度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5、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
就减少和规范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承诺合法、有效,有利于减少和规范公
司的关联交易。

    (二)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与发行人
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的情
形,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经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合法、有效,并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三)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
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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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与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 17 套商品
房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房屋已交付发行人,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房屋均为商品房,杭
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房屋全部交付给发行人,发行人已装修完
毕,其中 14 套已交付给员工使用。根据双方签署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六条的约定,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
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
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并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将前述土地、房
屋权属证书交付给发行人,由发行人自行办理前述商品房转移登记。根据《浙江
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八补充协议第十条的约定,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 3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
机关备案。根据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告知单》,杭州宝龙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办理完毕相关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向杭州市
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提交营业执照、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分户
图、不动产登记结果告知单和不动产登记清单等资料用于缴纳契税,待契税缴
纳完毕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杭州宝龙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上述房屋已实际交付
发行人使用,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手续正在进展中,办理产权证书不存在障碍。
此外,上述房屋并非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研发、经营或办公用房,仅用于受激励
的员工无偿居住使用。即使上述房屋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也不会对发行人的
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障碍。

    (二)知识产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专利权,拥有
1 项商标权、6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 项国际域名。

    (三)主要固定资产

    经核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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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账面价值共计 6,483,017.89 元。发行人的
上述主要固定资产均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权属争议。

    (四)对外投资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2 家全资子公司,分别
为网阔电子商务、广州网创;网阔电子商务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网创电子商务,
网创电子商务正在设立一家香港全资子公司--香港网创;发行人拥有一家参股公
司--物产云商。

    1、网阔电子商务

    网阔电子商务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15 日,目前持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
“91330101589864206N”的《营业执照》,住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
街道科技园路 2 号 2 幢 16 层 01-14 单元,法定代表人:林振宇,注册资本:2,500
万元,实收资本:2,500 万元,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经
营范围:网上批发、零售:计算机软件、服装、化妆品(除分装)、日用百货;
服务:品牌策划,广告代理;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技术、手机应用
软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
2012 年 2 月 15 日至 2032 年 2 月 14 日。发行人持有网阔电子商务 100%股权。

    网创电子商务为网阔电子商务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目
前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13112778161”的《营业执照》,住所:杭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 2 号 2 幢 15 层 14 单元,法定代表人:林振宇,
注册资本:100 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网上批发、
零售:计算机软件、化妆品(除分装)、日用百货、医疗器械;服务:品牌策划;
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技术、手机应用软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14 年 9 月 26 日至 2034
年 9 月 25 日。

    香港网创为网创电子商务的全资子公司。网创电子商务已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取得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2018 年 3 月 5 日,分别取得浙江省商务厅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
证书》。2018 年 4 月 10 日,香港网创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签发的《公
司注册证明书》(No.2678000)和《商业登记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网阔电子商务、网创电子商务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其设立、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行为已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不存在纠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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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纠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网创已完成注册,其设立和存续
的合法性尚待发行人委托香港执业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2、广州网创

    广州网创成立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目前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5MA59D02WXC”的《营业执照》,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 128
号 F21-A,法定代表人:林振宇,注册资本:500 万元,经营范围:化妆品及卫
生用品批发;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
批类商品除外);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
外);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软件开发;数字动漫制作;商品
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策划创意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长期。发行
人持有广州网创 100%的股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广州网创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设立行为已办理
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物产云商

    物产云商成立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目前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4MA2B21TX93”的《营业执照》,住所:浙江杭州市江干区九和路 28
号 1 幢,法定代表人:徐斌毅,注册资本:30,000 万元,经营范围:服务:办公
用品、智能照明设备的研发,经济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资产管理(未经金
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仓储服务(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商务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电
子商务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除
网络);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
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木材,汽车,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纺织
品,服装,日用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文体用品及器材,机械设备,五金交电,
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办公用品,办公电器,劳保用品(除特种),办公
家具,照明设备,低压电器及配件,电器及电子元器件,五金工具,仪表仪器,
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第一类医疗器械,工艺美术品,机电设备(除专控),包
装材料,羊毛,纸张,针纺织品,纺织品原料;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
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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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期限: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至长期。发行人持有物产云商 5%的股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物产云商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设立行为已办理
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及权属证书

    经核查,发行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通过依法申请方式取得;房
屋、主要固定资产为购买取得;对外投资是通过出资设立或受让股权方式取得。
上述财产均为发行人合法取得,除 17 处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外,发行人已
取得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 17 处房屋尚未取得
不动产权证外,上述财产权属明确,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六)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经本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 17 处房屋尚未取得不动
产权证外,发行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受限制的情况。

    (七)租赁房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所有权
人均为出租方,且已签署了书面租赁协议。除发行人向杭州裕廊腾飞科技有限公
司承租的房屋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外,其余房屋均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
案。为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振宇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由其
承担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过往经营中并未出现过租赁合
同被有权机关认定无效或责令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亦未与出租方就租赁事
宜发生过争议、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尽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房屋存在未办理租赁登
记备案的情形,但该等物业不具有独特性和稀缺性,可替代性较高、更换成本低,
发行人另行租赁其他物业并不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影
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亦不会对
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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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品牌线上服务合同、线上分销合同、其他采购
合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
中产生,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有关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
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途径查询等方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
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
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报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
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
售资产等行为

    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没有发生过
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包括杭州奥悦)历次增资扩股均符合
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办理了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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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3、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包括杭州奥悦)设立至今的收购或出
售资产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凭证、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已支付完毕上述收购事
项的全部股权转让款。

    (二)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2017 年 6 月,发行人与杭州万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认购协议书》。
发行人拟购买该房屋用于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使用。2017 年 8 月,发行
人与杭州万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杭州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 600 号的杭州东部国际商务中心 1 幢 1801 室-1807
室、1901 室-1907 室、2001 室-2007 室、2101 室-2107 室、2201 室-2207 室,购
房款合计 100,779,930 元。

    发行人已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支付首期(20%)购房款 20,155,986.00 元,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支付第二期(20%)购房款 20,155,986.00 元,需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支付尾款(60%)60,467,958.00 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除上述重大资产收购事项外,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
出售或收购等事项。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已履行法定程
序;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发行人的《公
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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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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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监事),聘请
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创研
中心(含技术部、策划部、设计部、产品开发部、插画部)、运营中心、服务中
心(含仓储物流中心、客服中心)、财务中心、采购部、行政部、人力资源部、
证券部、审计部等职能部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
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2 月 25 日,网创科技全体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杭州壹网
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
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

    发行人现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高级管理人员共 4 名。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
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现有独立董事 3 名,发行人已制定了《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


                                 5-1-1-32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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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独立董事制度》。经核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未享受税收优惠。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均有相应的依
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不
涉及生产环节,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重污染行业,不涉及环境污染情形;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近三年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而被处罚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属于
国家规定的重污染行业,其经营活动不涉及环境污染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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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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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
不涉及产品的加工和生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有关产品质
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出现因违反有关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向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品牌服务升级建设项目                     35,023.87                 35,023.87

  2        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17,302.19                 17,302.19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6,588.73                 16,588.73

                 合计                                 68,914.79                 68,914.79


      如本次股票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
发行人自筹解决。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实
际情况先行使用自筹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上述项目的自筹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已经取得杭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项目备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

      (二)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发行人自行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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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且该业
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
要股东、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网阔电子商务
存在 5 起行政处罚案件。网阔电子商务所受处罚金额均较小,情节轻微,且已
足额缴纳相应罚款,违法行为均已整改完毕。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网
阔电子商务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上述行政处罚亦不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为此,本所律师认为网阔电子商务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
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行政处罚外,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其他行政
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经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对其进行了审阅,特别是
对发行人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
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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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ntons.cn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书》不存在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风
险。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核查,除已披露事项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申请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
业板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法定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交所
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5-1-1-3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尉建锋

    (盖章)



   负责人:彭雪峰                           经办律师:

                                                                   周冰冰




   授权代表:                               经办律师:

                 王   隽                                           沈林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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