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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壹网壹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的专项核查意见2020-09-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的专项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壹
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网壹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壹网壹创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1680 号)核准,同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
通知》(深证上[2019]597 号)批准,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壹网壹创”)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00
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6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5.00%。
    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完成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公司股
份总数由 80,000,000 股增加至 80,139,000 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60,13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0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4.96%。
    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以公司总股本 80,139,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公积转增
64,111,200 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0,139,000 股增加至
144,250,200 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108,250,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9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7 名,分别为张帆、吴舒、卢华亮、刘希哲、
杭州网哲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金佳合(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中金佳泰贰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中金”)、共青城福鹏宏祥叁号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福
鹏”)。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张帆、吴舒、卢华亮、刘希哲、杭州网哲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金、福鹏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以及股东吴舒先生在担任公司高管后追加的承诺,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董事及高管张帆、卢华亮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
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
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
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
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等。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8、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公司股东中金、福鹏、吴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
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
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
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
减持情况等。
    3、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
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
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三)公司股东刘希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
做出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四)股东吴舒担任高管后追加的承诺: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张帆、吴舒、卢华亮、刘希哲、杭州网哲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中金、福鹏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
其进行违规担保。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6,656,885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41%。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5,292,656 股,占公司总股本 17.5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7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总数(股)     数量(股)     通数量(股)
1          张帆            5,342,469      5,342,469          1,335,617   注1
2          吴舒            5,547,193      5,547,193          1,386,798   注2
3        卢华亮            4,262,643      4,262,643          1,065,661   注3
4        刘希哲            3,781,215      3,781,215          3,781,215
     杭州网哲投资管
5    理合伙企业(有限      3,877,088      3,877,088          3,877,088
         合伙)
     中金佳合(天
6                          7,538,783      7,538,783          7,538,783
     津)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中金佳泰
     贰期(天津)股
     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
     共青城福鹏宏
     祥叁号股权投
7                          6,307,494    6,307,494        6,307,494
     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合
                          36,656,885   36,656,885       25,292,656
计
     备注:“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扣除高管
75%锁定情形后的股份数量。
     注 1:股东张帆女士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5,342,469 股,
占公司总股本 3.7%,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张帆女士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5,342,469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
数量为 1,335,617 股。
     注 2:股东吴舒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5,547,193 股,
占公司总股本 3.85%,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吴舒先生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5,547,193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
数量为 1,386,798 股。
     注 3:股东卢华亮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262,643 股,
占公司总股本 2.96%,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卢华亮先生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4,262,643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
份数量为 1,065,661 股。
     截至本公告日,张帆、吴舒、卢华亮、刘希哲、杭州网哲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中金、福鹏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
其进行违规担保。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08,250,200       75.04%     -36,656,885     71,593,315     49.63%
 股权激励限售股          250,200        0.17%               0        250,200      0.17%
  首发前限售股       108,000,000       74.87%     -36,656,885     71,343,115     49.4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6,000,000       24.96%     +36,656,885     72,656,885     50.37%
三、总股本           144,250,200       100.00%              -    144,250,2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壹网壹创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及股东吴舒先生在担任公司高管后追加的承诺。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壹网壹创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朱东辰              安用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