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网壹创: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7-14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 2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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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18 层
18/F Block,A China Resource Building,1366 Qianjiang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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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
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 年 7 月 14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
街道科技园路 2 号新加坡科技园 2 号楼 14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7月14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4日9:15—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情况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11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出席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
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32,236,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838%(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
总股本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总数,下同)。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31,514,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79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网络投
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21,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21,7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9%。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0股;通过网络投票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21,775股。
(三)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认
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非累积投票提案: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
1.00
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2.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上述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
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二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投票情况
(股) (股) (股)
现场投票情况 131,514,278 -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网络投票情况 720,975 800 -
1.00 性股票及调整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合计 132,235,253 800 -
价格的议案》
中小股东情况 720,975 800 -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投票情况
(股) (股) (股)
现场投票情况 131,514,278 -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 网络投票情况 720,875 900 -
2.00 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合计 132,235,153 900 -
中小股东情况 720,875 900 -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万钧 周冰冰
经办律师:
沈林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