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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禾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20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 号文)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我
们作为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
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合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
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
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能
有效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
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独立董事:吴战篪 李迪    李贻斌

                                                     201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