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佳禾智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1-11-2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佳禾智能”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佳禾智能 2021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为佳禾智能本次发行股票事项出具了《国浩律

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创业板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

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得到发行人及有关各方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

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

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材料。

     3、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人员作出的书面

及口头确认,以及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报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只作引用,不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6、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8、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9、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中的有关释义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佳禾智能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2、2021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各项议案。

     3、2021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根据公

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发行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4、2021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发行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7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审核函〔2021〕020174 号《关

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

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

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6、2021 年 9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1〕2846 号《关于同意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

大会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经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本次发

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注册办法》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招商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与招商证券已就本

次发行制定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询

价过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2021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及招商证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佳禾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相关

投资者共计 89 名,包括 21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2 家证券公司、6 家保险

机构投资者、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收市后的前 20 名股东中的 15 名股

东(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主承销商及其

关联方)以及表达了认购意向的 27 家其他机构投资者和 8 名其他个人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至本次

发行簿记前,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收到萍乡城投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栗县赣

湘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东莞科技创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龙盈资产管理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钜鑫(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中雅瑞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国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杭州乐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铖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卜牛投资管理(杭州)

有限公司、浙江龙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磐厚投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宋佳

骏、谢恺、田万彪、董卫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岳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政、陶仲华、陶妙国等 24 名新增

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

     根据招商证券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资料,发行人和招商证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 9:00 前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佳禾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附

件《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

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及条件、认购时间和认

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

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认购金额

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1、询价申购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及核查,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00-12:00 期间),主承销商共收到 23 份有效的《申购报价单》,

主承销商对全部有效的《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截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 12:00,除 5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 18

家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财通基金赣鑫定增量化对冲 1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因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而申购无效,剔除该产品的申购数量后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数量仍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区间要求,财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23 名报价有效的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4.16           3,000.00

  2                         罗丹                      16.00           3,000.00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4.26           3,000.00

        北京时间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时间方舟 3 号
  4                                                   15.88           3,000.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           东莞科技创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14.16           5,000.00

  6                        杨岳智                     15.83           3,000.00

  7              Goldman Sachs & Co. LLC              18.40           4,480.00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26           4,400.00

                                                      15.88           4,200.00

  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04           8,440.00

                                                      14.77         10,465.00[注]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23           3,880.00

 11                        陶妙国                     15.62           3,000.00

 12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71           18,590.00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颐股票专

 13     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4.58           3,000.00

                            司)

                                                      16.29           5,100.00
 1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29           6,600.00

 1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85           3,800.00



                                           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5.86           3,950.00

          上海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富业荣一号            15.05           3,000.00
  16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4.18           3,000.00

          广东龙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龙盈价值 1 号
  17                                                       15.12           5,100.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8                        宋佳骏                         15.12           5,000.00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九号
  19                                                       15.39           3,000.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
  20                                                       15.39           3,500.00
                         证券投资基金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优选私募
  21                                                       15.39           3,500.00
                         证券投资基金

  22          上栗县赣湘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14.16           19,990.00

  23           萍乡城投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4.16           19,990.00

       注:经核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财通基金赣鑫定增量化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本次申购报价存在主承销商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认购的情形,根据

《注册办法》《创业板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申购报价认定为无效。剔除

其申购金额 95 万元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 14.77 元/股档位的价格对应的有效申购金

额为 10,465 万元。


       2、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

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根据申购簿记情况,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确定本次

发行价格为 14.16 元/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70,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

991,200,000.00 元,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

募集资金上限。本次发行对象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数量(股)   获配金额(元)   锁定期(月)


                                             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数量(股)   获配金额(元)   锁定期(月)

 1      Goldman Sachs & Co. LLC       3,163,841      44,799,988.56        6

 2                 罗丹               2,118,644      29,999,999.04        6

       北京时间投资管理股份公司-

 3     时间方舟 3 号私募证券投资      2,118,644      29,999,999.04        6

                   基金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89,545      39,499,957.20        6

 5                杨岳智              2,118,644      29,999,999.04        6

 6                陶妙国              2,118,644      29,999,999.04        6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                                    2,471,751      34,999,994.16        6
       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                                    2,471,751      34,999,994.16        6
       德汇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     德汇尊享九号私募证券投资       2,118,644      29,999,999.04        6

                   基金

 1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61,016      65,999,986.56        6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07,344      43,999,991.04        6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40,112      38,799,985.92        6

       广东龙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    龙盈价值 1 号私募证券投资      3,601,694      50,999,987.04        6

                   基金

 14               宋佳骏              3,531,073      49,999,993.68        6

 1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390,514     104,649,678.24        6

 16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128,519     185,899,829.04        6




                                         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数量(股)   获配金额(元)   锁定期(月)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

        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
 17                                     2,118,644      29,999,999.04        6
        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8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118,642      29,999,970.72        6

        上海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     长富业荣一号私募证券投资        2,118,644      29,999,999.04        6

                   基金

        上栗县赣湘工业发展投资有
 20                                     1,996,845      28,275,325.20        6
                  限公司

        萍乡城投产业投资集团有限
 21                                     1,996,845      28,275,325.20        6
                   公司

               合计                    70,000,000     991,200,000.00        /


       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

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上述发行

过程合法、合规,经上述发行过程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数、

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

       (三)发出缴款通知书和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招商证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向已确定的发行

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需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

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发行人已与全部认购对象签订了《佳禾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购合同》(以下简称

《股票认购合同》)。



                                           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股票认购合同》真实、合法、

有效。

     (四)缴款与验资

     根据天职会计师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44049 号《佳禾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资金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

招 商 证 券 指 定 的 认 购 资 金 专 户 已 收 到 21 名 认 购 对 象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合 计

991,200,000.00 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

     2021 年 11 月 24 日,招商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及承销费后的余额

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根据天职会计师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44050 号《佳禾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1,20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5,168,038.8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 币 976,031,961.17 元 , 其 中 计 入 股 本 70,000,000.00 元 ,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906,031,961.17 元。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6,688,000.00 元,累计

实收股本人民币 336,688,000.00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

《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的约定以及《管理办法》《创业板实施细则》等相

关规定,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股票认购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Goldman Sachs & Co. LLC、罗丹、北京时间投资

管理股份公司-时间方舟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岳

智、陶妙国、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东德

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德汇尊享九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龙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龙盈价值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宋佳骏、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富业荣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栗县赣湘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城投

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 21 名投资者,均具有本次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本

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未超过三十五名。

     (二)发行对象的私募基金备案及出资来源情况

     招商证券和本所律师对获配投资者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本次发

行最终配售对象中:

     Goldman Sachs & Co. LLC 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属于私募投资

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北京时间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时间方舟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东德汇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

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九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广东龙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龙盈价值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长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富业荣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

手续。



                                    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 5 个资产管理计划、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 1 个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

的 41 个资产管理计划、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 11 个资产管

理计划、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 3 个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

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 1 支公募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参与本次认购的 2 支公募基金、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 9

支公募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

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罗丹、杨岳智、陶妙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宋佳骏、上栗县赣湘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城投产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均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其承诺认购款项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三)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核查

     本所律师核查了上述 21 名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文件、《申购报价单》《出资

方基本信息表》等申购材料、《认购邀请书》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了上述发行对象的股权结构、对外投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等公开信息,同时取得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均

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以直接或间接形

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对象均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禁止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创业板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实施过程涉及的法律文件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询价过程中向投资者发出的《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单》及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股票认购合同》进行了核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和

形式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实施细则》以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本次发

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股票认购合同》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创业板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

经上述发行过程所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

股份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创业板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

格;本次发行涉及的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的股

份登记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1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一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汪志芳




     负责人:颜华荣                               付梦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