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禾智能: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0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
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相关材料,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
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进
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实
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
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的要求,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该事项作出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不予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吴战篪 李迪 李贻斌
202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