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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禾智能: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7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
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相关材料,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方案
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编制的《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
案》。
    三、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编制的《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编制的《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所
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
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
要求,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进行了
相应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
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独立董事:李贻斌   李迪   吴战篪
                                                       202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