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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米奥兰特: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2-26  

						                              关 于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学院路 28 号德力西大厦 1 号楼 701 室   邮编: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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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楷律股会意字[2020]第 001 号


致: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米奥兰特商

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蔡

阳敢,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710797916,律师胡馨缘,律师执业

证号:13301201711013606,参加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细则》”)、《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及本所律师声明事

项,就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特别说明:本次会议是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召开,因受新型

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及疫情管控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型会议的要求,本所

指派律师以“会汇”视频形式参加会议见证及核查。在决定采用视频

方式见证之前,本所律师已和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1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或机构电话咨询及征求意见,相关部

门或机构最终意见是由律师独立判断采用何种方式见证。本所经办律

师经过审慎评估,根据所需表决议案内容及公司已公告的内容并取得

公司同意,认为采用视频方式见证本次会议不会影响法律意见书的出

具,且视频方式见证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则要求。

                            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下述保证,以下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的前提和事实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程、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章程、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身份证明等)和口头陈述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所提

供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

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经办律师

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披露与本

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基于以上保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理解而形成,本所律师不能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条文理

解不存在任何理解争议。

    2.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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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

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

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

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

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

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共同签字

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正文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

查、判断,视频见证了本次会议过程,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20 年 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决议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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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米奥兰特商务

会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显

示,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集本

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

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视

频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下午 14:50 在上海

市静安区恒丰路 218 号 2104 室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潘建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办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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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项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公司陈述,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根据出席会议

人员签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名,所持股份总数

57146123 股,占公司总股份(100164000 股)的 57.0526 %。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均为 2020 年 2 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人数: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代理人)共计 14 名,所持股份总数 276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100164000 股)的 0.276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代理人)

为 2020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

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及 2020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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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

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经办

律师全程视频参加会议。具体详见会议签到手册。

    经验证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本次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表决计票人与监票人身份与人数与资格

    本次会议计票人一名,为何问锡,男,汉族,身份证号:

360102196302132015,系公司股东,持有股份 340000 股,占总股份

数的 0.34%;

    本次会议监票人一名,为 章敏卿,女,汉族,身份证号:

310104197912050445,系公司监事,持有股份 86700 股,占总股份数

的 0.09%。

    经核查,上述计票人与监票人是在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表决前推举,

经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陈述,上述计票人与监票人与所表决事项

没有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计票人与监票人人员及推举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计票人与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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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合法资格。

       四、本次会议的审议议案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会议审议议案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将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

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

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参加现场会议

的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

名。

       (三)会议表决结果

       审议:《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405,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699%;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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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96%;弃权 1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5%。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

无新提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大会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

计票人与监票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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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本所盖章与经办律师签字页】



  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蔡阳敢

  负责人:蔡阳敢             签字:

  签字:

                             经办律师:胡馨缘

                              签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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