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奥兰特: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2-26
关 于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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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楷律股会意字[2020]第 001 号
致: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米奥兰特商
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蔡
阳敢,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710797916,律师胡馨缘,律师执业
证号:13301201711013606,参加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细则》”)、《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及本所律师声明事
项,就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特别说明:本次会议是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召开,因受新型
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及疫情管控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型会议的要求,本所
指派律师以“会汇”视频形式参加会议见证及核查。在决定采用视频
方式见证之前,本所律师已和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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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或机构电话咨询及征求意见,相关部
门或机构最终意见是由律师独立判断采用何种方式见证。本所经办律
师经过审慎评估,根据所需表决议案内容及公司已公告的内容并取得
公司同意,认为采用视频方式见证本次会议不会影响法律意见书的出
具,且视频方式见证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则要求。
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下述保证,以下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的前提和事实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程、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章程、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身份证明等)和口头陈述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所提
供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
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经办律师
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披露与本
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基于以上保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理解而形成,本所律师不能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条文理
解不存在任何理解争议。
2.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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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
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
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
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
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
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共同签字
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正文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
查、判断,视频见证了本次会议过程,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20 年 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决议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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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米奥兰特商务
会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显
示,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集本
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
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视
频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下午 14:50 在上海
市静安区恒丰路 218 号 2104 室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潘建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办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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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项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公司陈述,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根据出席会议
人员签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名,所持股份总数
57146123 股,占公司总股份(100164000 股)的 57.0526 %。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均为 2020 年 2 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人数: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代理人)共计 14 名,所持股份总数 276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100164000 股)的 0.276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代理人)
为 2020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
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及 2020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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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
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经办
律师全程视频参加会议。具体详见会议签到手册。
经验证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本次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表决计票人与监票人身份与人数与资格
本次会议计票人一名,为何问锡,男,汉族,身份证号:
360102196302132015,系公司股东,持有股份 340000 股,占总股份
数的 0.34%;
本次会议监票人一名,为 章敏卿,女,汉族,身份证号:
310104197912050445,系公司监事,持有股份 86700 股,占总股份数
的 0.09%。
经核查,上述计票人与监票人是在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表决前推举,
经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陈述,上述计票人与监票人与所表决事项
没有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计票人与监票人人员及推举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计票人与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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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合法资格。
四、本次会议的审议议案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会议审议议案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将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
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
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参加现场会议
的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
名。
(三)会议表决结果
审议:《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405,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699%;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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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6%;弃权 1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5%。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
无新提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大会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
计票人与监票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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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本所盖章与经办律师签字页】
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蔡阳敢
负责人:蔡阳敢 签字:
签字:
经办律师:胡馨缘
签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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