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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米奥会展: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6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及《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罗维强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能够胜任
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聘任罗维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
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34 人调整为 131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减为 301 万股。
    三、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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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
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0 年 9 月 1 日为授予日,向 1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1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




            曹惠民                         张振安                       余光胜




                                                             202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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