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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米奥会展: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20-08-26  

						                                关于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浙楷律股激字[2020]第 005 号

致: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者“楷泽”)接受米

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米奥会展”)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米奥会展本次针对《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学院路 28 号德力西大厦 1 号楼 701 室     邮编:310012
咨询电话:0571—87552832    86528190               传真:0571—8514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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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

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米奥会展的保证:即公司已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陈述具是真实、

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公布且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米奥会展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的相关规定及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激励计划之调整方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有关会计、审计等专

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涉及

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

和米奥会展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米奥会展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的内容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

定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离职,因此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34 人调整为【131】人;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307 万股减为【301】万股。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占授予权益总
激励对象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数的比例
                                     股)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SOMANATHAN
               印度   副总经理      65.84          21.87%         0.66%
 PILLAI BINU
                                                                            2
   程奕俊        中国        副总经理      59.665      19.82%   0.60%
                        副总经理、财
   王天东        中国                       9.18       3.05%    0.09%
                          务总监
   刘锋一        中国        副总经理        7         2.33%    0.07%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59.31      52.93%   1.59%
            (127 人)
            合计(131 人)                 301.00       100%    3.0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米奥会展对《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范

围和限制性股票总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与《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与《上市规则》第

8.4.2 条第三款的规定,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

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1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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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安排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与《激励计划》第五章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

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米奥会展

对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范围、限制性股票总量的调整和对授予日的

安排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符合《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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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的任一情形,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权利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伍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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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本所盖章与经办律师签字页】



    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蔡阳敢

    负责人:蔡阳敢             签字:

    签字:

                               经办律师:胡馨缘

                               签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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