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奥会展: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7
关于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浙楷律股激字[2021]第 002 号
致: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者“楷泽”)接受浙
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米奥会
展”)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
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办理指南第 5 号》”)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就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
限制性股票作废”)出具法律意见书。
声明
-1-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米奥会展的保证:即公司已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陈述具是真实、
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公布且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米奥会展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的相关规定及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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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涉及会计、审计
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米奥会展
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米奥会展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之目的使用,
不得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限制
性股票作废已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
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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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
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实<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7 月 30 日至 2020 年 8 月 9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披
露了《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
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5、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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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按照《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相关事宜。本次限制性股票作
废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办法》、
《上市规则》、《办理指南第 5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
(一)作废原因
1、根据《激励计划》之“第十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
理’第二条第 2 项”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离职、因公司裁员而
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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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赵蕊等 11 名激
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资格,因此,公司需对该
1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2、根据《激励计划》之“第五章‘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第
五条第2项第4目”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
失效。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1〕
4598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463 万元、创新收入 8,270 万元,未达到激励计划中规定 “2020
年创新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或 2020 年 7-12 月份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 7-12 月份净利润”的业绩考核目标,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
成就,因此,公司需对第一个归属期内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二)作废数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拟对首次授予部分中 11 名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6 万股予以作废,同时拟对第
一个归属期内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14 万股予以作废,本次合计
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0 万股。
(三)根据《上市规则》第 8.4.6 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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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条第二项所述限制性股票,应当就激励对象分次获益设立条件,
并在满足各次获益条件时分批进行股份登记。当次获益条件不满足的,
不得进行股份登记”之规定,未达到获益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不得进行股份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原因、作废的数量均
符合《管理办法》、《监管办法》、《上市规则》、《办理指南第 5 号》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作废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
程序;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原因、作废的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办法》、《上市规则》、《办理指南第 5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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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本所盖章与经办律师签字页】
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馨缘
负责人:蔡阳敢 签字:
签字:
经办律师:张 益
签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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