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楷律股会意字[2021]第 004 号 致: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米奥兰特商 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蔡阳敢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710797916,胡馨缘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13301201711013606(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细则》”)、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及本所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下述保证,以下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的前提和事实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 -1- 限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股东大会的议程、股东大 会的议案、公司章程、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身份证明等) 和口头陈述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所提供文件资料的复印 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 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 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 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基于以上保证,本 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理解而形成,本所律师不能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条文理 解不存在任何理解争议。 2.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 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 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 见。 3.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 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 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 -2- 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 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共同签字 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正文 本所律师已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 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过程,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米奥兰特商务 会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显示,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 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3-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 员、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现 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周二)下午 14 时在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 6 号大街 452 号高科技企业孵化 器 3 幢 9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建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2021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 1.《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6.《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 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9.《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0.《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1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办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事项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公司陈述,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根据出席会议人 员签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名,所持股份总数 61, -5- 139,923 股,占公司总股份(100,164,000 股)的 61.0398%。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均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周二)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人数: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代理人)共计 23 名,所持股份总 827,199 股,占公司总股份(1 00,164,000 股)的 0.825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及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20 21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经办律师全程 参加会议。具体详见会议签到手册。 经验证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本次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6- 三、本次会议表决计票人与监票人身份与人数与资格 本次会议计票人一名,为刘锋一,男,汉族,身份证号:23230 3197408187019,系公司股东,持有股份 85,000 股,占总股份数的 0. 0849%; 本次会议监票人一名,为章敏卿,女,汉族,身份证号:31010 4197912050445,系公司股东,持有股份 86,700 股,占总股份数的 0. 0866%。 经核查,上述计票人与监票人是在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表决前推 举,经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陈述,上述计票人与监票人与所表决 事项没有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计票人与监票人人员及推举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计票 人与监票人具有合法资格。 四、本次会议的审议议案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会议审议议案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7- 5.《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 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9.《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0.《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1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将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 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 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参加现场会议 -8- 的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三)会议表决结果 审议:1.《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2.《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3.《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 审议:4.《关于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5.《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6.《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7.《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 10 -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8.《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 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9.《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10.《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 11 -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12.《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1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 12 -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相 符,无新提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 的计票人与监票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法律意见! 【以下无正文,为本所盖章与经办律师签字页】 - 13 - 【本页无正文,为本所盖章与经办律师签字页】 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蔡阳敢 负责人:蔡阳敢 签字: 签字: 经办律师:胡馨缘 签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