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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米奥:2021.5.18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8  

                               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楷律股会意字[2021]第 004 号


致: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米奥兰特商

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蔡阳敢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710797916,胡馨缘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13301201711013606(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细则》”)、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及本所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下述保证,以下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的前提和事实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
                                                                    -1-
限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股东大会的议程、股东大

会的议案、公司章程、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身份证明等)

和口头陈述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所提供文件资料的复印

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

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

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

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基于以上保证,本

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理解而形成,本所律师不能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条文理

解不存在任何理解争议。

    2.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

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

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

见。

    3.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

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

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
                                                          -2-
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

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共同签字

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正文

    本所律师已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

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过程,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米奥兰特商务

会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显示,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

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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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

员、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现

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周二)下午 14

时在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 6 号大街 452 号高科技企业孵化

器 3 幢 9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建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2021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

    1.《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6.《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

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9.《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0.《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1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办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事项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公司陈述,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根据出席会议人

员签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名,所持股份总数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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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923 股,占公司总股份(100,164,000 股)的 61.0398%。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均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周二)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人数: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代理人)共计 23 名,所持股份总 827,199 股,占公司总股份(1

00,164,000 股)的 0.825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及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20

21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经办律师全程

参加会议。具体详见会议签到手册。

    经验证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本次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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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表决计票人与监票人身份与人数与资格

    本次会议计票人一名,为刘锋一,男,汉族,身份证号:23230

3197408187019,系公司股东,持有股份 85,000 股,占总股份数的 0.

0849%;

    本次会议监票人一名,为章敏卿,女,汉族,身份证号:31010

4197912050445,系公司股东,持有股份 86,700 股,占总股份数的 0.

0866%。

    经核查,上述计票人与监票人是在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表决前推

举,经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陈述,上述计票人与监票人与所表决

事项没有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计票人与监票人人员及推举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计票

人与监票人具有合法资格。

    四、本次会议的审议议案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会议审议议案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7-
    5.《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

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9.《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0.《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1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将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

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

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参加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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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三)会议表决结果

    审议:1.《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2.《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3.《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
    审议:4.《关于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5.《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6.《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7.《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 10 -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8.《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

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9.《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10.《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 11 -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12.《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1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896,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62%;反对 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 12 -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相

符,无新提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

的计票人与监票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法律意见!

    【以下无正文,为本所盖章与经办律师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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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本所盖章与经办律师签字页】

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蔡阳敢

负责人:蔡阳敢                签字:

签字:

                              经办律师:胡馨缘

                              签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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