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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米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1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米奥兰特(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奥科技”)
因日常经营业务需要,拟与关联方杭州米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
米陌”)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交易内容为杭州米陌向米奥科技提供跨境电商
分销系统使用及运营服务,2021 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800 万元人民
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
价格由双方依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
平交易原则,且均已履行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业务、技术人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权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权额度、授
权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
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该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三、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的
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其中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相对较为弹性,
进行如此选择的主要原因是:
    一方面,考虑到公司所处行业形势的严峻性及对行业格局重塑的预判,结合
公司业务升级及新业务战略布局持续投入,公司选取创新业务收入及营业总收入
作为考核指标。
    另一方面,本公司主营业务方向为境外展览,目前基于疫情影响的反复,国
际疫情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导致本公司业务无法正常展开,对本公司业务影响无
法准确预计。
    虽然努力开展各项营销推广工作,但由于下游产业也尚处于恢复过程中,业
务完全恢复还需要一个过程;且疫情全球持续发酵,未来对于国民经济、居民收
入以及消费者心态等可能产生更广更深的影响,影响的强度和时间长度还需要观
察,市场走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在公司层面考核指标选择时采用较为谨慎
的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系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需要,将市场延伸到国内,在扩充新增的
细分行业的同时实现自办展业务规模的提升,调整公司业务结构,提升品牌知名
度,满足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本次交易定价依据中同华资产评估(上海)有限
公司出具的中同华沪评报字(2021)第 1011 号评估报告的结果进行估值确定,
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
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
项。
       五、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陆艳君女士的履历等相关资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能
够胜任公司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本次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陆艳君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惠民                    张振安                   余光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