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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米奥:信息披露实施细则2021-08-11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2021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加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树立并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
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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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指引》
及深交所等其他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式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确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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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

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
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
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
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
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如不能判断某行为是否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应当向深交所咨询;
     (四)公司应当将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开。
       第十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
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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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
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
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相关规
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保密或者违反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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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质询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
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
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
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
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
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
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
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况,按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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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
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
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
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
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公告文件经深交所核准登记后,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交所登

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
按照深交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
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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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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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
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
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所称“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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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第三十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截
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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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创业板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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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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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创业板上市规则》、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
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前
述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交
易或重大事件后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报告。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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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四十三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主动信息披露意识,在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要求事项的基础上,对未达到
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
披露,以便投资者可以更加及时和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涉及的相关职责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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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
作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五十条 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
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
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二)公司及其董事对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三)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披露事项的
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具体的披露义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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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六)监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重要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及资产盈亏情况等,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
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富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
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五)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
益。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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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
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细则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
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
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
相同。
     (五)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六)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
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
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七)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会
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八)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约定职责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或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一、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
初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初审。
     二、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拟定信息披露相关细则和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保持日常联系,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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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各单位解释相关规则。
     三、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相关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第五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细则,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董事会办公
室的要求制作和提供相关资料。
     (三)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有效地管理、收集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专业
信息,在各单位即将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各职能部
门和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
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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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撰稿和初审后,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如需要),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
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
提交财务总监或分管董事审阅修订。
     (五)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七)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组织在两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披露。
     第六十一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三)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五)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以监事会名
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六)董事会秘书立即报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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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交所递交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
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
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第六章 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


       第六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
责任。
       公司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
息沟通,但需保证对投资者进行公平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得早于公司在
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与深交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
化时及时通知深交所。
       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深交所沟通。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信息披露有关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
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约
见安排。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监管函及其他
问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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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
监督。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
部门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其他指定的
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证券交易所
要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七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指定包括上刊登,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
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需要上网披露的信息,还应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指
定的有关网站上披露,同时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
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事宜事先应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
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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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
求。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信息披露细则的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报公司相关部门执
行。
       第八十条 公司有关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擅自披露信息
或信息披露不准确,并由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细则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并有权
视情形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实施细则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机构及深交所备
案。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
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公司通过经营分析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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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十五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
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六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实施细
则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
照情节缓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有关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规定内容
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相应解释
和修订。
     第八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如修
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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