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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米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24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及《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
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由 195 人调整为 193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50.00 万股调整为 248.00
万股,首次授予总量由 240.00 万股调整为 238.00 万股。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
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9 月 24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 1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惠民                    张振安                   余光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