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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米奥:关于公司拟公开摘牌受让中纺广告展览有限公司60%股权的进展公告2022-01-18  

                        证券代码:300795       证券简称:*ST米奥     公告编号:2022-002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公开摘牌受让中纺广告展览有限公司6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

过公开摘牌方式收购中纺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广告”)

60%股权,并与中国中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已获得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中国中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纺广告 60%股权在北京产权

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公开挂牌转让底价为 2992.54 万元人民币。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并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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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关于公司拟公开摘牌受让中纺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60%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通过公开摘牌方式收购中纺广告 6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拟公开摘牌

受让中纺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6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

    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与中国中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产权

交易合同》,公司成为中纺广告 60%股权转让项目的最终受让方,成

交价格为人民币 2992.54 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事项已获得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中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9 号中纺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袁飞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 6 号大街 452 号 3 幢 912

号房

   法定代表人:潘建军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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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方为于 1983 年 12 月 15 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民事主体,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014738 ;

   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中纺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下称“标的

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 86%股权的企业,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314914G;

   3.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330100557910132M ;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 60%股权(下称“转让

标的”);乙方拟收购上述转让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

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转让标的相关事

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中国中纺集团有限公司,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即乙

方。

       1.3 北交所: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

                                3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

    1.4 产权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转让标的转让给乙方。

    1.5 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本次转让,自乙方获得的对价。

    1.6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在标的企业的财务或业务、资产、财产、

收益及前景中发生的,依据合理预计,单独或共同将导致任何改变或

影响,而该等改变或影响会对(i)历史的、近期或长期计划的业务、

资产、财产、经营结果、标的企业的状况(财务或其它)及前景,(ii)

各方完成本合同下拟进行的交易,(iii)标的企业的价值,(iv)或转

让方完成本合同下交易或履行其在本合同下义务的能力等,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1.7 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8 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及产权转让信息

披露公告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及

/或参加竞价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 897 万元人民

币交易保证金。

    1.9 审批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依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

机关或其他主管部门。

    1.10 登记机关: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1.11 产权/股权转让完成:是指甲乙双方将产权或股权转让事宜

记载于股东名册,按照规定办理完毕所需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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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过渡期:是指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完成前的期间。

    1.13 产权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或标的企业就转让或

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

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

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交易服务费用等所

有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14 产权交易凭证:指北交所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

国有产权通过北交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

    1.15 期间的计算:如果根据本合同拟在某一期间之前、之中或

之后采取任何行动或措施,在计算该期间时,应排除计算该期间起始

时作为基准日的日期。如果该期间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该期间应

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

    1.16 货币:在本合同中,凡提及 RMB 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

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17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产权转让标的

    2.1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 60%股权。

    2.2 甲方就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所认缴的出资已经全额缴清。

    2.3 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转让

标的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

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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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标的企业

   3.1 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

86%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3.2 标的企业的全部资产经拥有评估资质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

评估报告》。

   3.3 标的企业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

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事项。

   3.4 甲乙双方在标的企业拥有上述资产及《资产评估报告书》评

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第四条     产权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经北交所公开发布产

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公告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

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五条     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5.1 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大写)贰仟玖佰玖拾贰万伍仟肆佰元〖即:人民币(小写)2992.54

万元〗转让给乙方。

   乙方按照甲方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的保证金,于乙

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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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分。

   5.2 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5.3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

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乙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

权交易凭证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

定账户。

    第六条   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6.1 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

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

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6.2 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

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6.3 双方应在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

    第七条   过渡期安排

   7.1 本合同过渡期内,甲方对标的企业及其资产负有善良管理及

注意义务。甲方应保证和促使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过渡期内标的企

业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作出妥善处理。

   7.2 本合同过渡期内,甲方及标的企业保证不得签署、变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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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或终止一切与标的企业有关的任何合同和交易,不得使标的企业承

担《资产评估报告》之外的负债或责任,不得转让或放弃权利,不得

对标的企业的资产做任何处置。但标的企业进行正常经营的除外。

    第八条   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

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职工安置方案

    乙方同意并完全接受《职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0.1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

分权;

    10.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

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10.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

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10.4 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

    第十一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1.1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11.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

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11.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

                                8
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均应按照本

合同转让价款的 1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

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未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

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扣除乙方支

付的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

剩余款项作为对甲方的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

乙方追偿。

    12.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

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4 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

对标的企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产权转让价格的,乙

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 10%承担违

约责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

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债务等事项可能导致的标的

企业的损失数额中转让标的对应部分。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3.1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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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

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所述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

    13.3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交所备案。

    第十四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4.1 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

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基于标的企业的专业展特长,甲乙双方承诺充分尊重标的

企业团队对“AFF”展会的塑造,支持和赋能标的企业及“AFF”展会

在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双方承诺未经董事会批准(需经董事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不将“AFF”业务以任何方式转交标的企业

之外的其他业务单元承办。甲、乙双方(包括各自子公司及关联公司)

在合作期间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在日本境内从事与标的企业“AFF 展”

同类题材存在竞争的业务。

    16.2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完成标的企业公司名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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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不再使用“中纺”字号。如果甲方股东或国资委对“中纺”字号

的使用有限制要求,上述时间根据甲方股东或国资委要求予以提前。

    16.3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4 乙方在受让转让标的过程中依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

求,递交的承诺函等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16.5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北交所留存壹份

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产权交易的审批、登记使用。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购中纺广告 60%股权,能够实现双方优势互补,进一

步优化市场布局,以点带面拓展 RCEP 区域市场,并结合国内外疫情

发展和管控措施,动态调整办展模式,升级和扩展会展行业产业链、

价值链,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行业地位,推动公司的战略发展。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纺广告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后续公司

将根据本次公开摘牌收购股权的进展,依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同时公司对此进行了充

分的分析,但仍然存在经营阶段遇到市场不稳定和经营管理风险的可

能性,国内外的疫情影响及各个国家关于疫情管控措施带来的政策性

影响以及双方资源整合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可能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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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产权交易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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