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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奥会展: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15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政编码:518026
8-10/F,TowerA,RongchaoTower,6003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P.
      R.China 电话/Tel:(86755)33256666 传真/Fax:(86755)3320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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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米奥兰特商务
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连果律师、吴瑶律师出席
并见证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1
                                                                   法律意见书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3月21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2021年年度
股东大会。


    2022年3月2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发布了《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2022年4月1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及媒体发布了《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变更的公告》(以下统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
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下午14:00在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452号高科
技企业孵化器3幢9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4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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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9:15至2022年4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6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3,600,6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4802%。本所律
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
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通过
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
会方式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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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564,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08%;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3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564,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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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99.9508%;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3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564,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08%;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3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564,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08%;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3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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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564,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08%;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3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564,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08%;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3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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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564,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08%;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3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
核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564,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08%;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3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564,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08%;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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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3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564,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08%;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3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564,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08%;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3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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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564,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08%;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3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564,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08%;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3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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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十四)《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564,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08%;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3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十四项议案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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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李连果




                                                     吴   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