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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米奥会展: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0-2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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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米奥兰特商务
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瑶律师、周雨翔律师出席
并见证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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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10月9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2022年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10月1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发布了《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2年10月25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18号2104室如期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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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5
日9:15至2022年10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8,815,5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7193%。本所律
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
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通过
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未列席
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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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重新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指标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至2023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58,815,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9,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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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815,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9,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815,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9,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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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815,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9,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815,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9,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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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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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吴   瑶



                                             经办律师:

                                                           周雨翔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