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奥会展: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2022-10-27
证券代码:300795 证券简称:米奥会展 公告编号:2022-109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
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
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建军先生、方欢胜先生、姚宗宪先生《关于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三人于2016年1月29日
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在2022年10月21日到期,一致决定不再续签
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潘建军先生、方
欢胜先生、姚宗宪先生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均保持不变,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公司由原三名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
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6年1月29日,潘建军先生、方欢胜先生、姚宗宪先生共同签
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
应采取一致行动。一致行动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经核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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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40号)
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9年10月2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将于2022年10月21日届满。
在前述《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管理和决
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
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的情况
潘建军先生、方欢胜先生、姚宗宪先生于2022年10月26日出具了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各方同意并确认:《一
致行动协议》于2022年10月21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各方一致行动关系
于2022年10月21日到期后终止。《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各方作为
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
及董事义务。
三、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任职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潘建军先生、方欢胜先生、姚宗宪先
生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7,343,123股,
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57.2492%,三人的具体持股及在公司的任职情况
如下: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潘建军 董事长 23,678,019 23.639%
2 方欢胜 董事、总经理 23,879,718 23.841%
3 姚宗宪 董事会秘书 9,785,386 9.769%
合计 57,343,123 57.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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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潘建军先生、方欢胜先生、姚宗宪先
生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保持、在公司任职保持不变,三人持
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截至2022年10月2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方欢胜 23,879,718 23.8406%
2 潘建军 23,678,019 23.6393%
3 姚宗宪 9,785,386 9.7694%
4 俞广庆 4,400,113 4.3929%
5 太仓长三角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621,000 3.6151%
6 程奕俊 3,335,564 3.3301%
嘉实基金-国新央企新发展格局私募证券投
7 资基金-嘉实基金-央企稳健收益单一资产 1,347,912 1.3457%
管理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弘周期策略
8 1,036,611 1.0349%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创(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创价
9 800,000 0.7987%
值成长精选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启诚混
10 787,800 0.7865%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上表,截至2022年10月20日,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单个股东
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根据公司股东潘建
军先生、方欢胜先生、姚宗宪先生确认,其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
终止后,原《一致行动协议》其他任何两方或多方之间均不存在一致
行动关系;且其与公司截至2022年10月20日的其他前十大股东之间也
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上述,公司前十大股东对经营管理不存在有决定性影响的一
方,公司不存在按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公司董事
会半数以上投票权或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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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
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
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亦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1条规定
的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重大
事项需经股东大会按股东股权比例表决决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
大会任免,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对增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重大投资及资产处
置等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
通过。
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0%。潘建军先生、方欢胜先生、姚宗宪先生的《一致行动协议》到
期终止后,上述三名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一致
行动安排。公司的任何股东单独均无法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或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
任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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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前,潘建军先生、方欢胜先生、姚
宗宪先生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
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后,三方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但三方各自所持公司股份不变。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
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一致行动协议》自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日2022年10月21
日起终止,潘建军、方欢胜及姚宗宪确认不再续签,各方之间的一致
行动及共同控制关系解除。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潘建军、方欢胜及姚宗宪系公
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
制人。
七、备查文件
1、《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
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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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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