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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奥会展:国金证券《关于对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核查意见2022-11-0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之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机构”、“国金证券”)收到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奥会展”、“上市公司”、
“公司”)转发的《关于对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
业板关注函〔2022〕第38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就《关注函》中
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请说明潘建军、方欢胜、姚宗宪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及考
虑因素,上述三人是否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存
在分歧,三人是否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并请结合《公司法》第二百一
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详细分析认定你公
司目前处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的合理性。

    回复:

    (一)请说明潘建军、方欢胜、姚宗宪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及
考虑因素,上述三人是否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
存在分歧,三人是否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

    经相关股东核实,《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具体原因如下:

    1、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且上市三年来运行良好,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对公司治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了增强控制力,各方建立一致行动关系的初衷亦是为了建立科学、民主的
公司决策机制。潘建军等三人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建立一


                                   1
致行动关系;2019年10月22日,公司完成首发上市。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和有效
运行对增强控制力和保证经营决策统一起到了明显作用,目前公司上市已满三年,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各负其责、运作良好,公司治理的内控水平
已有长足进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公
司治理等内控有效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民主性。

    一致行动决策机制下,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先通过一致
行动会议的方式形成一致意见,之后再按照统一意见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行使
表决权。这种机制的优势在于增加了一致行动人对公司的控制力,但决策的广泛
性和透明性存在一定的不足,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依赖于一致行动人的专业能力
和职业素养,不利于发挥非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和中小投资者的作用。一致行动关
系解除后,每一名股东和董事直接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中表达意思、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对经营决策的影响力减弱,董事会在公司的影响力得到增强。从公司目
前董事会构成来看,包括三名原一致行动人、一名外部董事(非一致行动人)、
三名独立董事,来源广泛,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能够充分参与公司治理并发挥重
要作用,公司决策的科学、民主性能够得到更为充分的体现。

    3、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有利于促进高管团队向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和提升公
司经营管理能力。

    一致行动决策机制下,原一致行动人除了自身在公司担任董监高等重要职务,
还能深度影响非一致行动人进入经营管理团队。原一致行动人均为公司创业团队
成员,特长上偏重某一技术领域,其职业化、专业化管理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公司
未来发展的需要。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有助于促进高管团队向职业化、专业化发
展和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

    基于上述原因,为了公司长期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长远发展,三名
一致行动人经考虑,决定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此外,三人在公
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三人也不存在其
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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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请结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
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详细分析认定你公司目前处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
的合理性。

    1、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二)控股股东,是
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
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 条第一款第五、六、七项规
定:“(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
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
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
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认定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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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存在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实际控制人

    根据《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
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方欢胜先生,方欢胜先生持有公司
股份的比例为23.84%;公司第二大股东为潘建军先生,潘建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的比例为23.64%,公司第三大股东为姚宗宪先生,姚宗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
例为9.77%。持有公司5%股份以上的各股东(包括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
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表决权或其他特殊权利义务安排;持股5%以上的股东(包
括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其他股东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亦不存在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此外,其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且相对分
散,不存在可以单方面审议通过或否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公司不存在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或实际支配公司
3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综上,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一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不存在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或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股东大会就选举两
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同时公司董
事选举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4
分之一以上股份数的赞成票。鉴于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均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股东不能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亦难以通过其提名或选任的董事单方面审议通过或否定
董事会决议而控制董事会。

    综上,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单一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不存在能够单方面控制公司经营决策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提名、选举或聘任董事会成员、
经营管理层,不存在由股东直接委派任命的情形;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治理制度的规定审议、决策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
关联交易等),关联股东与关联董事在审议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进行回避,不存
在由股东直接决定或直接提供指令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情形。

    综上,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能够单方面控制公司经营决策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

    (4)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一致行动安排。公司不存在任何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情形。

    综上,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已经出具
法律意见,律师认为:“(一)《一致行动协议》自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日2022
年10月21日起终止,潘建军、方欢胜及姚宗宪确认不再续签,各方之间的一致行
动及共同控制关系解除。(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潘建军、方欢胜及姚
宗宪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
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披露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及实际控

                                   5
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前述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实际支配表决权情况及提名董事情况,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可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情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董事均由董事会提名,不存在股东提名董
事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
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因此,认定公司将处于无
实际控制人状态具有合理性。




    二、请向相关方函询并说明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其
他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是否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
共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形,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
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对公司控制权及其稳定性的影响。

    回复:

    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如下:

    1、公司董事长潘建军先生回复

    “截至本函回复之日,公司股东邵玉为本人岳母,朱晓东(女)为本人妹妹。
本人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
的协议或口头约定,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
控制的情形,本人与公司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
排。”

    2、公司董事、总经理方欢胜先生回复

    “截至本函回复之日,本人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
他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


                                   6
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形,本人与公司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寻求公
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姚宗宪先生回复

    “截至本函回复之日,本人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
他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
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形,本人与公司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寻求公
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

    4、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复

    “截至本函回复之日,本人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与
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
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与公司经营
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
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形,主要股东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
排。




    三、截至2022年10月20日,你公司前三大股东方欢胜、潘建军、姚宗宪的持
股比例分别为23.84%、23.64%、9.77%。请结合你公司目前的股权分布、“三会”
运作、经营管理等情况,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你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治理结构、三会的决议机制、管理层的提名、选举等制度)等,详细分
析潘建军、方欢胜、姚宗宪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公
司治理、管理团队稳定等是否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如是,请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
防范及应对措施。

    回复:

    (一)股权分布情况

    截至2022 年10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7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方欢胜                                           23,879,718         23.8406%

  2       潘建军                                           23,678,019         23.6393%

  3       姚宗宪                                           9,785,386           9.7694%

  4       俞广庆                                           4,400,113           4.3929%

  5       太仓长三角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621,000           3.6151%

  6       程奕俊                                           3,335,564           3.3301%

          嘉实基金-国新央企新发展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                                                        1,347,912           1.3457%
          嘉实基金-央企稳健收益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
  8                                                        889,811             0.8884%
          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启诚混合型证券
  9                                                        787,800             0.7865%
          投资基金

  10      荆丰伟                                           721,100             0.7199%


       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公司持有5%以上的股东中方欢胜及姚宗宪无一致行
动人,潘建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3.8246%。

       综上,公司目前股权分布较为分散,《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已不存在能够
单方面控制公司经营决策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三会”运作、经营管理决策情况

       1、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的治理结构如下: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其他重
大事项。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执行股东大会的
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
其他重大事项。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并设董事长1名,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公司设监事会,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公司监事会向全体股东
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8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并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直接提名公司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并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管理层设总经理1名,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设财务负责人1名,
副总经理数名,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

    2、“三会”的决议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内部治理制度,公司“三会”的决议机制如下:

    (1)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
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2)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
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
对该提案投赞成票。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3)监事会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决

                                   9
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3、管理层的提名、选举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聘任。

    4、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后续安排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提名、选举或聘任董
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不存在由股东直接委派任命的情形;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审议、决策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关联股东与关联董事在审议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进行
回避,不存在由股东直接决定或直接提供指令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情形。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①各方作为米奥会展股东
适用《公司法》或依照《公司章程》、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行使对公
司的所有表决权前,各方应就相关表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按照
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②各方作为董事或其委派的董
事行使适用《公司法》或依据《公司章程》、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规
定行使对公司的所有表决权前,各方需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就表决事项达成一
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③协议一方拟就
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协议各方充分沟通
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会提出提案。④如各方在行使
表决权或提案权前经充分沟通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等重大事项未能达成一致
意见的,则协议各方按其持股比例进行表决,如表决权数达到协议各方合计所持
股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则所形成的表决意见即为各方共同一致的对外意见,并
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按照该表决意见进行表决。⑤如任何一方通过其关联自然人
或其控制的法律实体(以下合称“关联人”)持有公司股份,则该方应确保该关联
人签署书面承诺或与本协议其他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以确保该关联人与本协议
其他方保持一致行动,如同该关联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是本协议的当事方。⑥
一致行动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经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三
十六个月届满之日止。

                                   10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系在公司现有治理体系内,通
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事项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
提名、选举或聘任董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
理制度的规定审议、决策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公司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
作细则》等内部治理制度行使相关权利义务。

    5、潘建军、方欢胜、姚宗宪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未来生产
经营、公司治理、管理团队稳定等产生的影响

    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监事会等制度,在多元化股东结构下能够实现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运作;
主要股东与公司之间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
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在财务、销售、运营等各个方面均保持独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司全职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并依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有序。

    公司目前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司长期任职,其中公司刘锋一、郑伟均持
有公司股份,公司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签署了劳动/劳务合同及竞业禁止协
议且相关协议仍在履行中,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后暂不存在其他员工聘用情
况的变更计划。因此,公司管理团队将保持稳定。

    潘建军、方欢胜、姚宗宪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
制人后,将持续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正
常运转,保证公司治理及重大决策机制的规范运行。同时,公司将敦促公司股东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经营稳定,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潘建军、方欢胜、姚宗宪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不会对未来生产


                                   11
经营、公司治理、管理团队稳定等产生不利影响。




    四、我部关注到,你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上市,潘建军、方欢胜、姚宗宪
三人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于2022年10月31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
通。请你公司结合上述三人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等,说明上述三人在未
来是否具有减持股份的计划或意向,是否存在通过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
方式规避股份减持有关限制性规定的问题。

    回复:

    (一)潘建军、方欢胜、姚宗宪三人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潘建军、方欢胜、姚宗宪三人就股份限售事宜作出了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的承
诺》,具体如下:

    自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米
奥会展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
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上述三人在未来是否具有减持股份的计划或意向,是否存在通过不再
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规避股份减持有关限制性规定

    经潘建军、方欢胜、姚宗宪确认,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三人不存在未到期


                                  12
的减持计划,暂无在未来减持股份的计划或意向。未来如有减持计划,其将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
面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潘建军、方欢胜、姚宗宪三人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未违反或变相豁
免上述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未来将持续关注潘建军先生、方欢胜先生、姚宗宪
先生三人的股份增持或减持计划,督促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
规则的要求。

    综上,潘建军、方欢胜、姚宗宪三人暂无在未来减持股份的计划或意向,本
次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违反或变相豁免限售承诺的情形,三人不存在通
过解除一致行动协议规避股份减持有关限制性规定的情形。

    五、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




    (以下无正文)




                                  13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米
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核查意见》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江   岚




                   金   炜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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