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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米奥会展: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0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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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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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米奥兰特商务
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连果律师、吴瑶律师出席
并见证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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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
媒体发布了《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统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
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 218 号 2104 室如
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5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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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5 日 9:15 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7,795,6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2126%。本所律
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
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除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请假以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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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795,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795,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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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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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李连果



                                             经办律师:

                                                           吴   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