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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米奥会展:关于聘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任财务总监暨调整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300795     证券简称:米奥会展     公告编号:2023-011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任财务总监

         暨调整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聘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任财务总监的具体情况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

年3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任财务总监的议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公司董事、董事

会秘书姚宗宪先生兼任财务总监(简历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姚宗宪先生多年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长期深耕

公司展会经营业务,具有会展行业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经验,能有效

带领公司财务管理团队实现从业务财务向战略财务的升级转型,帮助

公司培养具备战略视野的专业财务管理团队。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次财务

总监的聘任不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产生影响,有利于公司经营

能力的提升,加快推进公司战略项目,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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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姚宗宪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9,785,3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9%。姚宗宪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

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情

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

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

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聘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任财务总监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拟聘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姚宗宪先生兼任财务总监,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为了保持公司审

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公司对第四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

期同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前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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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丹蒙先生(主任委员)、安保和先生、姚宗宪先生

调整后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李丹蒙先生(主任委员)、安保和先生、潘建军先生

特此公告!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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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姚宗宪先生简历

    姚宗宪,男,1972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

1997 年至 1999 年任中国磁记录设备公司秘书;2000 年至 2001 年任

阿联酋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经理;2002 年至 2010 年任上海国际广告展

览有限公司副经理;2010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0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2016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姚宗宪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9,785,386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 9.69%。姚宗宪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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