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奥会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3-04-19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建立有效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
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
的交易活动。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
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各子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
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
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业务。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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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所操作的金融衍生品合约必须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
以锁定成本、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六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过程中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
识,注重科学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七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投资,所有金
融衍生品投资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
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十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
批主体。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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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
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
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
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财务中心: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
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
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
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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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事务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关注衍生
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公司报告。内容应包括衍
生品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等。
(二)财务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
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
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
认。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书,确定
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四)财务中心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
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五)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
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
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规
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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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务中心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七)公司审计部应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
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八)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
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
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五章 后续管理及信息隔离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衍生
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
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
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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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与会计政策
第十七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
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
析,并将有关信息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
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财务中心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
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
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披
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
政策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金融衍生品交
易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
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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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
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
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以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并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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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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