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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钢研纳克: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9-10-1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8]海字第 025-1 号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释 义 .............................................................. 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起人或股东 .................................................... 7
五、发行人的业务 .................................................... 8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8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1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2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3
十、发行人的税务 ................................................... 14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6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8
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9
十四、结论意见 ..................................................... 19




                                3-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股份公司、
                   指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钢研纳克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纳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纳克有限           指
                      系发行人之前身
                      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
中实国金           指
                      全资子公司
                      NCS Testing Technology(Germany)GmbH.,一家注册地为德
德国纳克           指
                      国的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钢研认证           指 北京钢研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济南北研           指 济南北研仪器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成都北仪           指 成都北仪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中国钢研           指
                      88.3469%的股份
原钢研院           指 钢铁研究总院(已更名),系中国钢研之前身
                      钢铁研究总院(现存续),其前身为北京钢研新锐新技术开发
新钢研院           指
                      公司,于 2007 年 1 月 31 日更名为钢铁研究总院
                      钢研大慧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3.9620%
钢研大慧           指
                      的股份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中关村发展         指
                      1.3984%的股份
                      钢铁研究总院青岛海洋腐蚀研究所、钢铁研究总院青岛海洋
青岛海腐所         指
                      腐蚀研究所有限公司
安泰科技           指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钢研高纳           指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自天正           指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新冶集团           指 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钢研物业           指 北京钢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联钢铁           指 中联先进钢铁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中国               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和保荐机
安信证券           指
                      构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
中天运             指
                      机构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评估
中京民信           指
                        机构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           指
                        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2018]海
                        字第 025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
法律意见书         指
                        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2018]海
                        字第 026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指   上报的《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审计报告》       指   2018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中天运[2018]审字第 91128 号”《钢
                        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内部控制鉴证报
                   指   2018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中天运[2018]普字第 90056 号”《关
告》
                        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非经常性损益审
                   指   2018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中天运[2018]普字第 90057 号”《关
核报告》
                        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纳税情况审核报        2018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中天运[2018]普字第 90058 号”《关
                   指
告》                    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
                        优惠的审核报告》
                        经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司法》         指   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后并于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现
                        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证券法》         指   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后并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的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经 2018 年 1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第 1
《管理办法》       指   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后并于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的现
                        行有效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报告期             指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期间
三年一期           指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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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8]海字第 025-1 号

致: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出具了《北京海润天
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钢研纳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动,且发行人聘请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
了审计,并于 2018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中天运[2018]审字第 91128 号”《钢研纳
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天运[2018]普字第 90056 号”《钢研纳克
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天运[2018]普字第 90057 号”《钢
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中天运[2018]普字第
90058 号”《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
告》,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的事实基
础上,本所律师就相关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
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
步的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
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法律
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
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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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
获得的批准与授权尚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
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
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补充核查如下:

    1、发行人系由纳克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纳克有限成立之日(即 2001 年 3 月 21 日)起计算,故发
行人已经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1)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
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9,417,552.24 元、37,825,719.35 元、15,580,140.30 元。
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为
354,505,109.11 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
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186,150,000 元,本次公开发行拟发
行 6,205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根据相关验资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注册资本
为 186,150,000 元,已全部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
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5、发行人记载于最新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生产检测仪器、标准物质、
仪器备件;研发、设计检测仪器、标准物质、仪器备件;批发化工产品(不含危
险品)、日用品;金属及非金属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检测;销售自产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涉及国营
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该企
业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核准日期)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的说
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金属材料检测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7、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股权合法性的相关承诺函,同时,本所
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均合法持有发行人股份,其所持发行
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8、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
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中建立
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
实保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七条的规定。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0、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诚、勤勉,具
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的情形,也不存在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起人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股东中国钢研变更了经营范围,中关村发展变更了
住所,具体情况如下:

    中国钢研经营范围变更为: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及其计算机应用、电气
传动及仪器仪表集成系统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工程承包、工程监理
和设备成套;冶金与机械电子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机电产品的
研制、生产和销售;环保、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材料、设备的研制、销售、
工程承包;冶金分析测试技术及仪器仪表、设备的开发、销售;分析测试技术及
仪器仪表、设备的开发、销售;进出口业务;投融资业务及资产管理;稀土及稀
有金属矿、稀土及稀有金属深加工产品、稀土及稀有金属新材料、稀土及稀有金
属科技应用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物业管理自有房屋出租;餐饮服务。(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餐饮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018 年 8 月 22 日,中国钢研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
记备案手续,并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8 年 4 月 26 日,中关村发展住所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 2 号院
7 号楼 10-14 层。2018 年 6 月 25 日,中关村发展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备案手续,并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除上述变
更外,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 年 6 月 28 日,发
行人子公司中实国金经营范围变更为: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检测;计算机技术培训;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标准实
验验证、标准符合性测试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018 年 7 月 13 日,中实国金在北京市
工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二)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金属材料
检测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按照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65,962,976.06 元、
370,897,332.29 元、398,231,847.93 元、192,797,976.32 元,分别占营业收入的
100%、100%、100%、10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

    1、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中国钢研出具的《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中国钢研控制的与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单位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新钢研院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2      钢研高纳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3      安泰科技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4      新冶集团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5      钢研物业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6      北京钢研柏苑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7      安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8      北京钢研大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9      青岛海腐所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10     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11     上海金自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12     中联钢铁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13     钢铁研究总院淮安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14     金自天正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15     北京金自天成液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16     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17     河北钢研德凯科技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18     天津钢研海德科技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19     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20     北京安泰钢研超硬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21     安泰南瑞非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22     昆山安泰美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23     天津三英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24     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25     安泰(霸州)特种粉业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26     安泰天龙钨钼科技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27     北京安泰中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28     中达连铸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29     北京钢研新冶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30     钢研集团稀土科技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31     微山钢研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32     钢研晟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2 家关联方,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注册资本(元)         发行人持股比例(%)             关联关系

 1             济南北研           1,000,000                 10.00                  发行人参股公司

 2             成都北仪           1,000,000                 10.00                  发行人参股公司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济南北研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济南北研持有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105MA3N3LMU2H 的《营业执照》,成立于 2018
年 5 月 9 日,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 110 号商业楼 401 室 047 号,法
定代表人为杨文伟,注册资本 100 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
围为仪器仪表、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推广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成都北仪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成都北仪持有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工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MA6CED0L2T 的《营业执照》,成立于 2018 年 5
月 3 日,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顺圣路 172 号,法定代表人为郑
军,注册资本 100 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仪器仪表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
方在 2018 年 1-6 月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主要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发行人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 年 1-6 月

                           水电、供暖物业费等                      3,326,418.50

                           原材料、试样加工及设备等                1,281,071.96

 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低值易耗品等                                54,242.78

                           服务费                                  1,277,376.80

                                            合计                   5,939,110.04


    (2)发行人出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 年 1-6 月

  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第三方检测服务                         15,340,427.76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 年 1-6 月

                            检测分析仪器                                       1,051,282.07

                            能力验证服务                                            8,490.56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                                      14,549.00

                            资产处置                                           1,198,267.00

                            其他                                                 575,624.66

                                             合计                             18,188,641.05


    2、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元

        出租方                     承租方                资产用途     2018 年 1-6 月

 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               生产、办公              8,145,542.12


    3、关联方利息收回情况

    2018 年度 1-6 月,公司收回关联方借款利息 3,503,424.66 元。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2018 年 6 月 30 日

                              应收账款                                          8,839,364.28

                              应收票据                                        10,135,412.50

                              其他应收款                                        1,200,427.00

   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预付账款                                            324,666.50

                              预收账款                                            161,057.93

                              其他应付款                                        9,747,876.88

                              应付账款                                            622,692.26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完整、准确,不存在重
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4 项专利,
具体情况如下: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                                           取得   专利状
序号               专利名称                     申请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专利权人
                                                               类型                                           方式     态
         阵列式同发、同收超声波探头                                                                           原始   专利权
 1                                         ZL201610032607.7 发明 2016-01-18       2018-07-03       发行人
         的检测信号增强方法                                                                                   取得   维持
         X 射线荧光光谱仪的分光光                           实用                                              原始   专利权
 2                                         ZL201721864674.1      2017-12-27       2018-07-31       发行人
         路自动调试与校正系统                               新型                                              取得   维持
         一种埋地钢制管道交流排流                           实用                                              原始   专利权
 3                                         ZL201721403852.0      2017-10-27       2018-06-26     青岛纳克
         装置的检测系统                                     新型                                              取得   维持
         一种管道电位监测装置和同
                                                                                                 青岛纳克、 原始 专利权
 4       时监测管道不同区域电位的          ZL201610938370.9 发明 2016-10-25       2018-07-03
                                                                                                 青岛海腐所 取得 维持
         方法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1 项软件
     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著作     取得
              登记号              证书号              软件名称            首次发表日                        颁发日期
 号                                                                                     权人     方式
                                软登著字第    电子式持久蠕变试验机专                    发行     原始
     1    2018SR394386                                                    2018-01-09                        2018-05-29
                                2723481 号    用软件 V1.0.0.0                             人     取得

            (三)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固定资产明细表等相关文件,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
     子设备,账面价值分别为 77,911,484.19 元、1,867,808.33 元、2,430,452.47 元。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青岛纳克所租赁房
     产续租情况如下:
序                                                                                           2
          承租人       出租人              房产位置           房屋产权证号      租赁面积(m )    用途       合同有效期
号
                    青岛骏腾
          青岛纳    汽车零部       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         青房地权市字第                                 2018.09.01-
 1                                                                                1,993.80        生产
            克      件有限公       道铁骑山路 259 号            20155611 号                                   2023.08.31
                    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和拥有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重大采购合同

序号     购买方      销售方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履约期限

    1    发行人    Amptek Inc.      FAST SDD 探测器        1,405,500 美元         2018.07.17   以实际业务为准


            2、重大销售合同

            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的重大销售合同。

            3、其他重大合同
序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履约期限
号
                                    成都纳克
                   深圳市华辉装饰                       暂定                            2018.08.20-2018.11.07
1       成都纳克                    室内装修                             2018.08.09
                     工程有限公司                  5,057,826.00 元                      可根据实际开工日期调整
                                      工程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或将要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合
        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合同的履行
        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潜在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住所地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
        债。

            (三)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认为,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往来款
        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债
        权债务均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发
        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往来款
        项,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董事会会议、
        1 次监事会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中天运出具的《审计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
  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 年 1-6 月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
  税率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2018 年 1-6 月税率

   1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9%、17%、16%、11%、10%、6%、3%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3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4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33%

      注:德国纳克涉及的税种主要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率为 19%。根据德国诺伊斯市当地法规
  规定及德国纳克的经营情况,预估德国纳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3%,具体税率以实际申报为准。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 2018 年 1-6 月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
  批准文件和转账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 年 1-6 月发行人取得的财政补贴
  情况如下:

        1、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单位:万元

序号                     政府补助                           文号                性质        2018 年度 1-6 月

计入递延收益当期摊销的政府补助
        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钢铁行业中心
  1                                                 工信部规[2017]333 号     与收益相关                0.85
        项目
                                                    财企[2013]336 号
                                                    财企[2014]43 号
  2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项目                                             与收益相关                8.11
                                                    财建[2015]258 号
                                                    财建[2016]101 号
  3     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建设项目                ---                      与收益相关               46.79
        增材制造金属检测技术研发与评价体系建设
  4                                                 ---                      与收益相关               71.11
        课题
        金属新材料检测与表征装备北京市工程实验
  5                                                 京发改[2013]1353 号      与资产相关               45.60
        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金属新材料检测与表征装备工程实验室建设
  6                                                 ---                      与资产相关               31.36
        项目
        双光源全自动大尺度金属构件成分偏析度分      国科高发财字
  7                                                                          与收益相关               40.76
        析仪工程化和产业化课题                      [2017]59 号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政府补助                         文号              性质      2018 年度 1-6 月
       跨境货品多参量无损检测仪器工程化及产业    国科高发财字
  8                                                                     与收益相关             33.58
       化课题                                    [2017]59 号
       单波长全聚焦高灵敏度 XRF 检测模块研制课   国科高发财字
  9                                                                     与收益相关             15.87
       题                                        [2017]59 号
 10    环境综合监测系统共性示范平台建设项目      ---                    与资产相关             35.55

 11    稀土行业整顿秩序工作经费                  ---                    与收益相关              0.09
       食品及土壤中痕量重金属检测技术和设备示    发改投资[2013]1129
 12                                                                     与资产相关             51.82
       范中心建设项目                            号
                                                 国科发财[2011]531 号
                                                 国科发财[2012]736 号
 13    ICP 痕量分析仪器的研制与应用项目          国科发财[2013]432 号   与收益相关              2.15
                                                 国科发财[2014]114 号
                                                 国科发财[2015]116 号
       材料服役性能评价能力验证样品和科研数据
 14                                              ---                    与收益相关              8.43
       质量控制的研究课题
 15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定计划项目              国认科[2014]59 号      与收益相关              0.57
       多维多源创新资源集成方法在精密制造企业
 16                                              国科发资[2015]375 号   与收益相关              0.47
       的演示与应用验证课题
       基于企业 ERP 的分析仪器制造流程信息化建
 17                                              ---                    与资产相关              1.08
       设项目
       高稳定性连续激发单火花光谱分析技术研究    国科高发财字
 18                                                                     与收益相关             36.57
       课题                                      [2017]59 号
                                                 国科发财[2013]432 号
                                                 国科发财[2014]114 号
 19    基于国产 CCD 的激光光谱仪的研制课题       国科发资[2015]116 号   与收益相关              0.28
                                                 国科发资[2016]34 号
                                                 国科发资[2016]123 号
       国产高速小型复合分子泵在新型电感耦合等
 20                                              ---                    与收益相关              0.08
       离子体质谱仪上的应用课题
       XRF 土壤重金属速测仪样机研制和 XRF\LIBS
 21                                              ---                    与收益相关             42.54
       速测仪工程化课题
 22    中国科学仪器设备与实验技术发展高峰论坛    ---                    与收益相关              0.32

 23    清洁生产补贴款                            沪经信节[2012]793 号   与收益相关              1.71

 24    中国材料试验标准体系建设学术研讨会        ---                    与收益相关              0.10
       增材制造环境及元素成分含量的高精度在线
 25                                              ---                    与收益相关             68.97
       监测
                                                 京经信委发[2017]103
 26    ICP 痕量分析仪器创新成果转化落地项目                             与收益相关             57.58
                                                 号
 27    标准物质冶金行业分库运行与维护课题        ---                    与收益相关              3.09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28    增值税即征即退                            ---                    与收益相关            264.34

                                      合计                                                    869.75


       2、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单位:万元

序号                    政府补助                         文号              性质      2018 年度 1-6 月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政府补助                            文号     性质       2018 年度 1-6 月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1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            与收益相关              8.59

  2    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                          ---            与收益相关             26.92

  3    青岛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款                    ---            与收益相关              1.20
       中关村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专利部
  4                                                ---            与收益相关              5.80
       分)
                                       合计                                              42.51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 2018 年 1-6 月享受的政府财政补贴、
  政府资助均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最新出具的证明及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或成立之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经营活动中能遵守国家及地方税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不存在因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主管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8 年 1-6 月执行的税种、税
  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子公司 2018 年 1-6 月享受
  的政府财政补贴、政府资助均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申报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主管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有效期截止日到期,发行
  人及子公司更新了与其从事业务相关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取得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
  证明发行人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GB/T24001-2016/ISO14001:2015 标准,认证
  范围:检验检测服务(含试样件加工)、校准服务;仪器仪表备件、标准物质的研
  制、生产、销售及支持性服务;消耗试剂(助溶剂)的销售;设备监理服务;能
  力验证与测量审核所涉及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初次发证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21
  日,有效期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

        2018 年 7 月 20 日,中实国金取得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认证证
  书》,证明中实国金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GB/T24001-2016/ISO14001:2015 标
  准,认证范围:能力验证与测量审核所涉及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初次发证日期
  为 2015 年 7 月 21 日,有效期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8 年 7 月 20 日,钢研认证取得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认证证
书》,证明钢研认证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GB/T24001-2016/ISO14001:2015 标
准,认证范围:设备监理服务所涉及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初次发证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21 日,有效期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未发生环境污染事
故,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或成立之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
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未因违法国家
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有效期截止日到期等原因,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更新了与其从事业务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

    2018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取得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
证明发行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19001-2016/ISO9001:2015 标准,认证范围:
检验检测服务(含试样件加工)、校准服务;仪器仪表备件、标准物质的研制、生
产、销售及支持性服务;消耗试剂(助溶剂)的生产;设备监理服务;能力验证
与测量审核,初次发证日期为 2002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

    2018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取得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
证明发行人建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 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
标准,认证范围:检验检测服务(含试样件加工)、校准服务;仪器仪表备件、标
准物质的研制、生产、销售及支持性服务;消耗试剂(助溶剂)的销售;设备监
理服务;能力验证与测量审核所涉及的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初次发证日
期为 2013 年 11 月 11 日,有效期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

    2、中实国金

    2018 年 7 月 20 日,中实国金取得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认证证
书》,证明中实国金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19001-2016/ISO9001:2015 标准,
认证范围:能力验证与测量审核,初次发证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21 日,有效期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

    2018 年 7 月 20 日,中实国金取得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认证证
书 》, 证 明 中 实 国 金 建 立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 标准,认证范围:能力验证与测量审核所涉及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初次发证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21 日,有效期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

    3、钢研认证

    2018 年 7 月 20 日,钢研认证取得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认证证
书》,证明钢研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19001-2016/ISO9001:2015 标准,
认证范围:设备监理服务,初次发证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21 日,有效期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

    2018 年 7 月 20 日,钢研认证取得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认证证
书 》, 证 明 钢 研 认 证 建 立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 标准,认证范围:设备监理服务所涉及的相关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初次发证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21 日,有效期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

    4、德国纳克

    2018 年 3 月 6 日,德国纳克取得 TV rheinland 颁发的《认证证书》,证明德
国纳克符合 ISO9001:2015 标准,认证范围:用于材料分析的仪器的生产、贸易和
服务,有效期至 2019 年 3 月 23 日。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或成立之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未有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
规和规章而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执行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海民初字 2799 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
票》等诉讼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青岛海孚防腐科技开发有限
公司诉发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起诉状》,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即发行人赔偿其经济损失 206,535.78 元。

    2018 年 8 月 21 日,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裁判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且诉讼金额较小,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重较
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的净利润等财务数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据产生重大影响。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
实质性障碍。

    (二)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审阅,特别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阅读。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
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的相关条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准确。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完成后,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四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罗会远:                                    邹盛武:



                                            闫倩倩: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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