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1-18
证券代码:300797 证券简称:钢研纳克 公告编号:2019-004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钢研纳
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47号)核
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205万股,发行价格4.50元/股,募集资金
总 额 279,225,000.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32,966,396.21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246,258,603.79元。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0月28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10月28
日出具“中天运[2019]验字第9006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分
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轴路支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
单位:元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专户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钢研纳克江苏 检测技
华夏银行股份有
1 10250000002958352 171,258,600.00 术研究院有限 公司分
限公司北京分行
析检测、仪器生产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
成都检测实验 室建设
2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0200224019200025519 55,966,400.00
项目
新街口支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 材料评价创新 能力建
3 限 公 司 中 轴 路 支 20000026317500031216302 35,000,000.00 设项目、营销与服务云
行 平台项目
合计 262,225,000.00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合计存放募集资金262,225,000.00元,与募集资金净额246,258,603.79元的
差额15,966,396.21元为待支付及待置换的发行费用,存储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
街口支行的专项账户0200224019200025519。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 账 号 为
10250000002958352,截至2019年10月28日,专户余额为171,258,600.00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钢研纳克江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分析检测、仪器生产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须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
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2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翊维、樊长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加盖甲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
月31日)起失效。
(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 账 号 为
0200224019200025519,截至2019年10月28日,专户余额为55,966,400.00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成都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须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
3
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翊维、樊长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加盖甲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
月31日)起失效。
4
(三)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轴路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 账 号 为
20000026317500031216302,截至2019年10月28日,专户余额为35,000,000.00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材料评价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营销与服务云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须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
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翊维、樊长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加盖甲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乙
5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
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分别与开户银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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