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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钢研纳克:提供担保管理制度2020-12-11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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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提供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 2

第三章 公司提供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 3

第四章 公司提供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4

第五章 公司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 5

第六章 法律责任............................................................................................................ 5

第七章 附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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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担
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提供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提供担保系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
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
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提供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条 提供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
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7.1.2 条或第 7.1.3
条标准的,适用 7.1.2 条或 7.1.3 条的规定。

    已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7.1.2 条或第 7.1.3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下列提供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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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履行担保事项
的披露义务,相关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依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执行。

    第六条 除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提供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公司提供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申请由财务总监及财务部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
少提前 15 日向财务总监及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担保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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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财务总监及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财务总监及财务部门提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
后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提供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提供担保申请(含
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提供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证券投资部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
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7.1.14 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
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公司提供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提供相关业务文件,担保合
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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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财务部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
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
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
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
新的提供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公司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提供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提供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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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原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即日起废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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