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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钢研纳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0-12-11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4

第五章 考核与惩戒.......................................................................................................... 7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 7

第七章 附 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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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公司正常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创业板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钢
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
取相应报酬。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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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
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当事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所有询问;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
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
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与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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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
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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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
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的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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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会议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
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
册,建立档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召开股东大会时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
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
股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会议通知应载明
下列内容:

    1、会议的召开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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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协助董事会、监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
秩序;

    (六)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进
行公告;

    (八)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
档案。


                            第五章 考核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
导考核外,还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取消其董
事会秘书资格:

    (一)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连续两年未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培训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或者所作出的承诺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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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
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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