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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纳克: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纳克”或“公司”)独立董事曲选辉先生委托,就独
立董事曲选辉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截止
2022 年 5 月 10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征集投票权有关的文
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曲选辉先生的保证:即业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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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征集投票权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
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钢研纳克的说明予以引述。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钢研纳克独立董事本次征集投票权所
必备的法定文件。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钢研纳克独立董事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6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证监
会公告[2021]44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曲选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曲选辉先生自征
集日至行权日(即 2022 年 5 月 11 日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不存在《暂行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主体资格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
规定,具备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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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及征集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开披露了《公开征集委托投票
权报告书》,其内容包括征集人基本情况及声明、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征集方案等。

    根据《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本次公开征集投票权以无偿方式公开
进行,征集对象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时
间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至 2022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7:00);
征集方式为采用公开方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发布公告的形
式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此外,《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具体规定了
本次公开征集投票权的程序和步骤等事项。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已附《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列示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名称、委托有效期限等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对本次征集投票
权涉及的相关事项予以了充分披露,公开征集方案的内容及形式符合《暂行规定》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

    根据公司及独立董事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5 月 12 日 17:00,征集人曲选辉
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主体资格符合《暂行规
定》的相关规定,具备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
书》对本次征集投票权涉及的相关事项予以了充分披露,公开征集方案的内容及
形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
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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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                                        王士龙:



                                                王   羽:




                                                       2022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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