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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钢研纳克: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3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钢
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
们作为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激励对象均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内,
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及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
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13日,向103名激励对
象授予681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曲选辉                张晓维                 夏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