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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钢研纳克:内部审计制度(2022修订版)2022-10-25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
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钢
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纳克
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
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
业人士。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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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设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1 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人如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
不得随意撤换。
    第八条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
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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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
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
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
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通常应当
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
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
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
审计;
   (八)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
行审计;
   (九)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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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工作;
   (十)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和管理;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二)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
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
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三)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
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
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 含 相 关 电 子数 据 , 下 同), 以及 必 要 的 计 算机 技 术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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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
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
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
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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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
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
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
工作底稿保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
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
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
的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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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
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
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
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
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
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
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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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
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
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
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或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
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提供担保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提供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
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
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或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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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
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
或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
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
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
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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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
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
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或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
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
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
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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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相关制度,包括各所属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
义务;
   (五)公司、主要股东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控股子
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审计监督。内
部审计内容包括经济效益审计、项目审计、重大合同审计、
制度审计及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
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
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后,控股子公
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必须认真整改、执行,
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递交整改计划和整改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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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调离控股子公司时,应当接受公司安排的离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必须配合对其进行的审计工作,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
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
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
人或财务顾问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
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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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
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
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具非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
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
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
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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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
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
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
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
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
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
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
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
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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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
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钢研纳克
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钢研纳克董规字
〔2021〕22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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