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23版)2023-03-11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
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综合运用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
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
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依法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境内所属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以
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体系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
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务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预算、资金、资产和财务信
息管理,开展财务分析、评价,指导、监督并考核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境内所属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并根据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三章 财务风险
第八条 公司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
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九条 公司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对可收回金额
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 公司对计提减值准备的各类资产落实监管责任。对价值回升并按照
规定能够转回的,应予以转回;对价值回升按照规定不能转回的,应继续使用并
在备查簿上进行记载;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
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结
算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对外投资。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 坚持筹措及时、规模适度、来源合规和成本合理的资金筹集原则,
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
制度,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接收外部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可以
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
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
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
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
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
手续,控制筹资成本。
第十八条 筹集的实收资本,依法应当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
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可用于转增资本。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
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单位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
存单位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为限。公司所属各子公司提取任
意公积金应当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
增实收资本,由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相关财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
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
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
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遵循资本保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公司对国有资本除依法转
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持续经营的单位发生资不抵债
等情形时,公司对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冲减公司所持有的国有资本。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属单位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
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 涉及占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单位持有并
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需要报告公司财务部门的国有资本变动与财务管理事项,
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五章 资产营运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
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资金管理遵循“集中管理、限额控制、统一调拨、统一运
用”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
公司强化资金预算管理,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统一管理银行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税务、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运用资金,
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资金运用遵循安全性原则,坚持稳健经营,提高偿付能
力,保证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公司管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时,应当
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统一管理担保事宜。
担保应符合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向外提供的各种类型
的担保时,应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偿债能力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
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公司财务部门要设置备查簿
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
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配合业务
部门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后,可
以用货币对外投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对外投资。
用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
的价值计价。
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权益,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投资款项,
所需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及时监
控和考核投资项目的效益,落实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物尽其用”的原则。
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
公司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策
和执行责任。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一般
不得随意变更。
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自创、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及专有技术等
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
变更无形资产权属时应当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
投资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
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
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公司招标有
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
在建工程损失等,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公司
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开展资产负债管理,保护股东利益,降低公司资金风
险,提高盈利能力。
第四十五条 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总量平衡、结构对称、偿还期对称、
成本收益对称等基本原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内容包括制定投资策略、监控资本需求、
管理现金流量等。
第七章 成本、费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成本控制体系,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行全员管
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建立必要的费用开
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等所
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
部审批手续。
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
条件处理。
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手续。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所需费
用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
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第五十三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
支付能力的单位,报公司批准后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
职工个人负担。
第五十四条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按规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本着“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强化预算控制
手段,从严控制期间费用支出。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定期对成本费用支出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
析。通过分析,找出成本费用变化的原因,查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改
进措施。
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五十七条 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在公司账内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
理由坐支。
公司股东、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包括业务收入以及
对方给予的手续费等,全部属于公司,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
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
第五十八条 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外汇交易损失等,应当按公司有
关规定予以核实,查清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履行决策程序后进行分配。
第六十条 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
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
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按照提取法定盈
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
到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不再提取。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股东分配。公司按照下列顺
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二)支付股利;
(三)转作资本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
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九章 财务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使用统一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
息的高效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六十三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的要求编
制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相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按月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
总结、评价、分析,对经营中出现的一些重要问题,应不定期地进行专题分析和
报告,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七条 财务部门进行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和国家相关规定;
(三)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财务部门对违反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
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六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公司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各分支机构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
现存在的问题,并依法合规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
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钢研纳克财规字〔2021〕9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