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钢研纳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0
证券代码:300797 证券简称:钢研纳克 公告编号:2023-012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钢研纳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
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现将上述会计政策的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
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关于资金集中管
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颁
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对“关于
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
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根据上述会计准
则解释,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解释 15 号,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中“关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
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解释 16 号,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其中“关
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 15 号、解释 16 号的要求执行。其
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
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解释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和“关于亏损
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解释 15 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
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解释 16 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
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
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
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
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自初始确认时与解释 16 号一致,执行该规定对本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