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0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拟定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方案中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阶段需要等多方面因素,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了
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公
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已建立健全,能够适应
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
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有效的
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
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结项的募投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本
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其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当前市场环境、
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及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助于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结项并
将其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五、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
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结合了公司实际和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
水平,能很好的体现责、权、利的一致性,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与
考核方案无异议,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津贴标准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独立董事 2023 年度津贴标准方案,结合了
公司实际和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能很好的体现责、权、利的一致性,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津贴标准方案无异议。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
正常经营范围的需要,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额度适当,定价政策上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及自愿原则。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回避
表决制度。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
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无异议,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相关激励对象授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向 12 名激励
对象授予 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回购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持
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股票小额快速融资有关
的全部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曲选辉 张晓维 夏 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