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9 证券简称:左江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9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 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左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5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核准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1,7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4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65,16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46,007,323.84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19,152,676.1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出具《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19]第 ZA90622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近日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存放募集资金数 开户行 专户账号 用途 额(万元)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研发中心与实验中 10253000000994863 9,790.635 司北京分行 心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补充流动资金 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 0200004519200081886 10,000.000 项目 支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新一代网络安全 20000008925500031085631 13,525.365 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系统研制项目 合计 33,316.000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333,160,000.00 元与募集资金 净额人民币 319,152,676.16 元之间的差额,为尚未划转的上市发行费用,上述专户仅 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一)与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 《募集 资金三 方监管协 议》的 主 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账 号 为 10253000000994863,截止 2019 年 10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9,790.635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研发中心与实验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 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 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孙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暑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 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 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 束力。 13、本协议一式 6 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各 报备一份。 ( 二 ) 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签订的 《募集 资金三 方监 管协 议》的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账 号 为 0200004519200081886,截止 2019 年 10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 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 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孙鹏飞可以在乙方工作日对公营业时间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暑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 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 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 束力。 13、本协议一式 6 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各报备一份。 (三)与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签订的 《募集 资金三 方监管协 议》的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20000008925500031085631,截止 2019 年 10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13,525.365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新一代网络安全系统研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 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及其内部结算制度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孙鹏飞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其内部结算制 度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即人民币 12,124.633 万元)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经加 盖公章的文件认可的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最晚不迟于 2039 年 12 月 31 日)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 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和费用,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应以乙方收取的监管服务费为限(乙 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仍应赔偿守约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以乙 方收取的监管服务费为限)。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 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本协议一式 6 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 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