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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左江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跟踪报告2020-05-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左江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亮                     联系电话:010-60833050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鹏飞                   联系电话:010-6083303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现场检查 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经持续督导项目组 2019 年度现场检
况                                     查,并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2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承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诺         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4、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
                                              是否履行承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诺         因及解决措施
5、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是               不适用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9 年 3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出具《关于对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决定》([2019]6 号),认为未向基金投
                            资者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在对投资者进
                            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与评价工作中,存在未经投
                            资者允许,擅自代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问卷的情况。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出具《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监管关注函》,认为存在以下
                            问题,(1)未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置备
                            于显著位置或网站公示;(2)未建立完善的基金
                            销售业务回访制度;(3)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
                            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4)录音录像系统中设
                            置保存时间不足 20 年。
                                  我司及平安银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避免类


                                       4
报告事项                      说    明
           似事件再次发生。
               2、2019 年 3 月 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21
           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较大金额
           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未事先履行审议
           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9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
           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19]32 号),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收入
           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
           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 年 4 月 12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阳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33


                  5
报告事项                        说   明
           号),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 年 4 月 26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37
           号),认为博创科技 2018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
           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19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
           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9]4 号),认为博腾制药以预付货款方
           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7、2019 年 7 月 3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6
报告事项                      说   明
           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新
           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 1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违规担保
           及在 2018 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
           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未履行关联担保的审批程
           序和准确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8、2019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
           达半导”)出具《关于对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20 号),认为斯达半导在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少计财务费用、政
           府补助收益确认不准确、未充分披露 2015 年对个
           别客户放宽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对当期经营业绩
           的影响等问题。
               我司及斯达半导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加强专
           项管理。
               9、2019 年 7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


                  7
报告事项                      说   明
           我司及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在保荐上海柏
           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
           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
           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
           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
           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
           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 月 28 日)中
           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从 7 月 1 日到 3 日提交
           的 7 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
           字盖章日期均为 2019 年 7 月 1 日,日期签署与实
           际时间不符。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
           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
           组勤勉尽责开展业务、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
           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0、2019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 号),原因系国元
           证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
           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规行为,
           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17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8
报告事项                      说    明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19]31 号),认为国元证券
           在保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尽职调查程序不规
           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19]56 号),认为国元证券债券部门
           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合规专项考核占
           比仅为 7.5%,低于 15%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证券
           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8 号),认为国元
           证券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
           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
           规定。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1、2019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拉夏贝尔”)出具了《关于对上海
           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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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说   明
           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00 号),认为拉夏贝
           尔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 2018 年年度业绩预
           减公告披露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
           未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
           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拉夏贝尔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监管
           部门提到的信息披露问题,加强了内部管理,强
           化了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学习了《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
               12、2019 年 9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冷股份”)出具《关于对成都深
           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监
           管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19]23 号),认为深
           冷股份存在 2017 年和 2018 年的半年报列报错误
           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我司及深冷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
           发生类似事件。
               13、2019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招商证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出具
           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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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说    明
           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
           施的决定》([2019]96 号),该营业部在为某客户
           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该营
           业部将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到另一客户股东账
           户下;在代销产品过程中,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
           行风险提示的留痕缺失。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19]55 号),认为招商证券存在以
           下问题:一是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
           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分支
           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
           具备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部分合规人员
           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三是未见合规总
           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是部分重大决策、
           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规审查。
               我司及招商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4、2019 年 9 月 27 日,贵所对我司保荐的腾
           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
           邦国际”)出具了《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的决定》,认为腾邦国际及相关当事人对 2018 年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与 2018 年年度
           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
           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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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说   明
               我司及腾邦国际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5、2019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
           券”)出具了《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19]37 号),认为财通证券作为
           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银行借
           款、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司及财通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6、2019 年 10 月 21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梦洁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湖南
           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19]第 185 号),认为公司回购股份的金额
           未达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
               我司及梦洁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7、2019 年 11 月 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北
           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
           板监管函[2019]第 158 号),认为当升科技未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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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说   明
                           披露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
                           电池有限公司提起的重大诉讼事项。
                               我司及当升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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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鹏飞               赵   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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