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江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0-09-0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左江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亮 联系电话:010-60833050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鹏飞 联系电话:010-6083303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不适用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2020 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上下
游企业复工延迟,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64.48%,净利润同比下降 76.32%。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1、持续关注新冠疫情对公司业绩的影
响,与上市公司持续沟通国家网络信
息安全行业本年度发展情况;2、督促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3、督导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的管理工作。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 部制度 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 东及实 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 务类别 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 包 括 对外 投 资 、风 险 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不适用
介 机 构 配合 保 荐 工作 的 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不适用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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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承 未 履 行承 诺的 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诺 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4、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是 不适用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 中国证监 会和本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
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 保荐的 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
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 事项及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福 建监 管 局行 政监 管措 施 决定 书
〔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
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
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
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
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
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
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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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
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
币向合并 范围 外的多 家主体 提供 财务资 助的情
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雪人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
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
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
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
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
股说明书 未充 分披露 特定客 户信 用风险 大幅增
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
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
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
措施。
我司在容百科技相关客户发生信用风险后督
促容百科技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
示,并在收到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
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信息披
露问题的再次发生。
3、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纶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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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
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
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
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
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
告及罚款。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
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
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
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及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
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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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学习,并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杜绝
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
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
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
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
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
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
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
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
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国元证券已责令天津前进道路营业部辞退
李昂、闫复。国元证券将建立客户回访异常处理
机制,加强涉及营销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
理的核查力度,已着手在 CRM 系统中增加营销人
员客户地址集中度、有效户短期资金变化等预警,
防范营销人员委托第三方招揽客户。
7、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
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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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
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司及南华期货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8、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
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
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
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
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
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
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
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我司及山西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严格落实整改,杜
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高若阳、徐欣
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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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
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将及
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
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
目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
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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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亮 孙鹏飞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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