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2019-10-2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二)
大成证字[2016]第 189-1-12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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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07)
7/F, Building D,Parkview Green FangCaoDi,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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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大成证字[2016]第 189-1-12 号
致: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
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北京指南
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关
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九)》、《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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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2019年2月27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编号为致同审字(2019)第
110ZA1738号的《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内
容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相关重大法律事
项变化的有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中的声明、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明确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法
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补充披露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条件。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是否符合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
条件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每股面值一元,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对价,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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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下列股票上市条件:
(1)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348,099,999元,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不 超 过 56,900,000 股 ,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为 不 超 过
404,999,999元,本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4.05%。本次发行均为
新股,不安排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3) 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
记载。
3、 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国泰君安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
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以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依法成立于2001年4月28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
经营时间三年以上。据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2) 发行人最近三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归属于发行
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4,466.74万元、15,482.11万元、12,786.52万元,归属于发
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1,010.55万元、13,650.88万元、
11,021.06万元。据此,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
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
问题的解读》,发行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在“其他收益”中填列,并对2016年度至
2018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进行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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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人2018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66,938.44万元。据此,发行人最
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 发 行 人 目 前 的 股 本 总 额 为 348,099,999 元 , 本 次 拟 发 行 不 超 过
56,900,000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不超过404,999,999元,据此,发行人发行后股
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
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以证券工具型软件
终端为载体,以互联网为工具,向投资者提供及时、专业的金融数据分析和证券
投资咨询服务。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
务收入均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99%以上,发行人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另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的规定。
5、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
6、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制度。
发行人在董事会下设了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战略
委员会,并设置了总经理办公室、营销客服中心、产品部、开发部、运维部、资
源部、大数据部、策划部、讲师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合规中心,人事行政
部下设人事部和行政部,合规中心下设售后保障部、客户服务部、合规投诉部、
合规回访部,营销客服中心下设宝盛营销部、锐创营销部、芳村营销部。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7、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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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8、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编号为致同专字(2019)
第110ZA0812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
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的规定。
9、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0、 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确认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
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
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发行人的业务
(一)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
证》(京ICP证030443号)已于2018年8月6日到期。发行人于2018年8月22日取得
了更新后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8月22日至2023
年8月22日。
(二)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指南针保险经纪持有的《经
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已于2018年12月15日到期。北京银保监局筹备组于2018
年12月14日出具了《关于北京指南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延续<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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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有效期的批复》,同意指南针保险经纪延续《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5日。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1、 发行人控股孙公司驼峰科技股权转让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18年11月19日,天一星辰与驼峰科技自然人股东马涛
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天一星辰将其持有的驼峰科技股权全部转让给马涛,
并于2018年12月10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天一星辰不
再持有驼峰科技股权,驼峰科技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孙公司。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
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上述人员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外出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备注
实际控制人黄少雄、徐兵担任董
1 Zensatar(US), Inc.
事
2 Dhara, LLC 实际控制人黄少雄担任董事 -
3 New Phase, LLC 实际控制人黄少雄担任董事 -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北京置
4 实际控制人黄少雄担任董事 -
业有限公司
A股上市公司,
5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李文婷担任其独立董事 股票代码
000502
上海大水投资管理咨询中
6 董事樊泰投资的独资企业 -
心
上海奕尚网络信息有限公 董事樊泰持股18.5%,并担任其董
7 -
司 事
宁夏万商大集投资管理中
8 董事樊泰持股15%的企业 -
心(有限合伙)
空中网有限公司(Kong 董事樊泰担任其执行董事及首席 纳斯达克上市
9
Zhong Corporation) 投资官 公司,代码KZ
上海大承网络技术有限公
10 董事樊泰担任其董事 -
司
Ourgame international
11 董事樊泰担任其非执行董事 -
Holdings Limited.
12 Noumena Production Ltd. 董事樊泰担任其董事 -
Noumena Production
13 董事樊泰担任其董事 -
(BVI) Ltd.
Dacheng Investment(Hong
14 董事樊泰担任其董事 -
Kong)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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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Dacheng Holdings Ltd. 董事樊泰担任其董事 -
16 北京百亚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税翎的近亲属持股70% -
17 北京掌上网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陈锋持股100% -
北京华夏雅库网络科技股
18 主要股东陈锋担任其董事 -
份有限公司
北京伯乐弘信股权投资基
19 主要股东陈锋出资34.21% -
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 北京爱微藏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陈锋持股14% -
北京时间投资管理股份公
21 董事刘业伟持股43.66% -
司
北京时间投资合伙企业(有 北京时间投资管理股份公司为该
22 -
限合伙)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海豚邦互联网信息服
23 董事刘业伟担任董事 -
务有限公司
广东新绿洲生物技术研究
24 实际控制人黄少雄持股15% -
所
广州卓雅投资合伙企业(有
25 实际控制人黄少雄为普通合伙人 -
限合伙)
广州卓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6 广州天悦泉投资有限公司 伙)持股99.00%,实际控制人黄 -
少雄持股1%
27 蓝淼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黄少雄持股16.25% -
28 广州嘉洲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黄少雄持股10% -
广州冠建工程质量检测有 实际控制人徐兵的亲属所控制企
29 -
限公司 业
(二)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2018年1-12月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不包括发行人与其全资
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为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754.57万元。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尚在合同有效期内
的主要办公用房情况如下:
是否具
是否租
序号 出租方 房屋地点 有效期 房屋面积 租赁价格 有产权
赁备案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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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创空
北京市东城区后
间文化产业 2017/6/10-
1 永康胡同17号院 56.40m2 109,108元/年 是 否
发展有限公 2019/6/9
A211号
司
永诚财产保 上海市浦东新区
2 险股份有限 华能上海大厦B 2018/8/15-20 68m2 是 否
248,200元/年
公司 座1层 19/12/31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产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证书,均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
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的障碍。
(二)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拥有无形资产的情况
1、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7项
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登记号 取得方式 首次发表时间
全赢决策金融信息系统
1 指南针 (博弈版)[简称:全赢博 2018SR924695 原始取得 2013.12.15
弈版]V1.0
全赢决策金融信息系统
2 指南针 (动态擒龙版)[简称:全 2018SR924682 原始取得 2017.12.18
赢动态擒龙版]V1.0
指南针场外资金动向系统
3 指南针 [简称:场外资金动 2018SR990650 原始取得 2018.6.18
向]V1.0
沪深港通资金流向分析系
4 指南针 统[简称:沪深港通资 2018SR987150 原始取得 2018.6.18
金]V1.0
指南针卡位系统[简称:卡
5 指南针 2018SR989724 原始取得 2018.6.25
位]V1.0
指南针消息龙虎榜信息服
6 指南针 务系统[简称:消息龙虎 2018SR987171 原始取得 2017.12.18
榜]V2.0
指南针信号旗系统[简称:
7 指南针 2018SR991570 原始取得 2018.6.18
信号旗]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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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就上述软件著作权已经取得了完备的权属证
书,发行人对上述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的纠纷。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5项域名
展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注册人 域名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1 指南针 compass.net.cn 2002.10.16 2023.10.16
2 指南针 compass.org.cn 2002.10.16 2023.10.16
3 天一星辰 primostar.cn 2013.10.14 2019.10.14
4 天一星辰 primostar.com.cn 2013.10.14 2019.10.14
5 天一星辰 primostar.net 2013.10.14 2019.10.14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或
对发行人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变化情况如下:
1、 主要证券财经信息授权许可合同
(1)深交所网络版增强行情经营许可
2019年1月,发行人与深证券信息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ZC2019-003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版增强行情经营许可合同》,根据该合同发行人获得以软件终
端揭示方式经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版增强行情信息的许可,同时获得有效期自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版增强行情经营许可证
书(SZP2019-003)。发行人按年度支付经营许可费35万元/年和终端用户费30元/
终端/月(每月最小用户数为3,000个,用户数不足3,000个按最小用户数支付)。
(2)深交所专有信息经营许可
2018年12月,发行人与深证信息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ZCB2019-003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专有信息经营许可合同》,根据该合同发行人获得以软件终端揭示
方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信息的许可,同时获得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至
2019年12月31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专有信息经营许可证书(深证许15LPP11-0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版增强行情经营许可合同》的约定,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络版增强行情经营许可合同》签署并生效后,发行人在本合同下的付款义
务将被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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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交所证券信息经营许可
2018年12月,发行人与上证信息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12009002的《证券
信息经营许可合同》,根据该合同发行人获得经营上证所Level-1行情经营许可,
同时获得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上证所Level-1行情经营许
可证。发行人按年度支付用户使用费45万元。
(4)上交所Level-2行情经营许可
2019年1月,发行人与上证信息公司签订了《上证所Level-2行情展示许可合
同》,根据该合同发行人获得经营上证所Level-2行情,同时获得有效期自2019年
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上证所Level-2行情经营许可证。发行人支付经营许
可费35万元和每个终端的用户使用费30元/月(如超出7.2万元/月按7.2万元
算)。合同到期时,如双方无异议则将按照相同内容和时间跨度自动续展,双方
不再签订合同。
2、广告合同
(1)合作框架协议(360搜索)
2019年1月,发行人与北京品众互动网络营销技术有限公司签订《2019年度
合作框架协议》,合同约定北京品众互动网络营销技术有限公司在“360搜索”媒体
平台上为发行人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服务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日。该合同下的广告服务费金额将根据广告投放效果最终确定。
(2)广告推广服务框架合同
2019年1月,发行人与上海翼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推广服务框架
合同》,合同约定上海翼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发行人代理今日头条广告平台的
广告投放服务,服务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该合同下的广告服
务费金额将根据广告投放效果最终确定。
3、保险经纪合同
2016年1月,发行人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
签订《保险经纪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发行人按约定经纪泰康人寿的保险产品,
协议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限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8日。
2018年4月,发行人与泰康人寿根据双方合作进展新签订了《保险经纪合作
协议》,该新合作协议下,双方视合作进展对合作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协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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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司按约定经纪泰康人寿的保险产品,协议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限自2018年4
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新合作协议约定的自动续约条款与2016年1月双方签订
的合作协议相关条款一致。
(二)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
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均是以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
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
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
债。
(四) 根据律师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
说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
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也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12
月31日,发行人按合并报表口径其他应收款账面净额为1,034,497元,其他应付款
余额为5,879,676元,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发生,无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七、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召开1次董事
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1 2018 年 8 月 3 日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二) 发行人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召开监事会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召开1次监事
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1 2018 年 8 月 3 日 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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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 发行人的劳动保护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
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员工总人数为1,154人,其中包括与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的员工1,124人以及劳务派遣员工30人。
根据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与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审查,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我国《劳动法》以
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员工中有3名员工因
个人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其中2名员工为外地户口随家属进京落户,已经在户
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险;1名员工为转业军官,已经在原部队缴纳了社会保险。
(三)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中
有1名员工因其办理军官转业手续原因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自2019年1月起,该员
工已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
九、 结论意见
根据对发行人上述事实的补充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具备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
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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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 责 人: 彭雪峰 韩 光
授权代表: 经办律师:
王 隽 陈 晖
经办律师:
邹晓东
二零一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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