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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指南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5月)2020-05-07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
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含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并由公司选定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以下合称“指定媒体”)上公开
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事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
条款等,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接
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
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前款所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
负责汇总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五)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
十股以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八)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上述重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依据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
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或承诺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提供知情人名单的相关要求。明确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如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
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6 日
附件: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件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处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名称/姓名                          信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容           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指南针                                                        公司代码:300803
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