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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指南针: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1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
判断,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未发现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我们现就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拟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经核查:
    1. 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均不存在
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
归属/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授权日期、归属/行权条件、授予/行权价
格、归属/行权期、等待期、归属/行权条件等)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安
排。
       5. 公司实施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
强公司中层管理团队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中层管理团队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形成长
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文婷                  樊   泰                 孙文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