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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指南针: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9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我们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
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权日确定为 2021 年 2 月 8 日,该授予日/
授权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授权日的相关规
定,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条件。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主体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安
排。
       4.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
层管理团队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日为 2021 年 2 月 8
日,并同意以 31.9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6.20 万股限
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 35.44 元/份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53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51.03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文婷                  樊   泰                 孙文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