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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指南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4-26  

                            证券代码:300803                证券简称:指南针               公告编号:2021-027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公司章程(修改前)                         公司章程(修改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他情形的除外。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第二十九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月时间限制。
   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条款               公司章程(修改前)                           公司章程(修改后)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

           审议通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第四十一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条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
                                                     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第五十条   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    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二款    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

           的公司股份。                              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第七十九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条第四款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
                                                     利。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权利的行为设置高
                                                     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
               独立董事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独立董事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第一百零       (一)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拟与关        (一)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拟与关
  九条     联人达成的数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联人达成的数额高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
第一款第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
  一项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条款                  公司章程(修改前)                          公司章程(修改后)

             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一百五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条第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一款第一                                               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项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提前 10 日内通知全
                                                       体监事,临时会议应提前 3 日内通知全体监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提前 10 日内通知全    事。
第一百五
             体监事,临时会议应提前 3 日内通知全体监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十六条
             事。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公司聘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
第一百六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十九条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期 1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备查文件
          1.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