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韩光、邹晓东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 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2/7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2年2月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年1月2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 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2022年2月15日下午2: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在北 京市昌平区七北路42号院TBD云集中心2号楼1单元5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 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2月15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月2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15 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2月7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 3/7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合计 173,149,664股,占公司总股本404,999,999股的42.753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共11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69,964,5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966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185,080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0.786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7人,代表股份4,244,788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1.0481%。其中现场出席4人,代表股份1,059,708股;通过网络投票13 人,代表股份3,185,080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审议《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7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2、普通决议案:审议《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普通决议案:审议《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普通决议案:审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普通决议案:审议《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8、特别决议案: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 关事宜的议案》; 10、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1、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8为特别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 4、6、10、11 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 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 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 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 果。 5/7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十一项,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1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73,135,364 14,300 0 2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73,135,364 14,300 0 3 《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73,135,364 14,300 0 4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73,105,564 44,100 0 5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73,135,364 14,300 0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6 173,135,364 14,300 0 案》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7 173,135,364 14,300 0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73,135,364 14,300 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9 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173,135,364 14,300 0 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10 172,661,964 487,700 0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11 173,135,364 14,300 0 规划的议案》 根据表决情况,十一项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 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7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彭雪峰 经办律师: 韩 光 授权代表: 经办律师: 王 隽 邹晓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