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 在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有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真审阅了相 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 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 提交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文洁 荆 霞 武长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