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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迪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2019-11-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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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迪克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斯迪克股份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 年修

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斯迪克股份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上市”),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斯迪克股份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
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涉及主体资格、授权批准、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等方面的有关记录、
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斯迪克股份董
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斯迪克股份如下保证:上市申请人斯迪克
股份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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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
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斯迪克股份本次股票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申请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斯迪克股份本次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斯迪克股份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公司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本
次上市事宜,已经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适当授权,有关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2019 年 11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9]2144 号《关于核准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斯迪克股
份公开发行不超过 2,921 万股新股。
     (三)斯迪克股份本次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斯迪克股份本次上市已获得斯迪克股份内部的批准和
授权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二、斯迪克股份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斯迪克股份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斯迪克股份的前身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系由金闯、许敬东、郝
俊锋、肖军等四名自然人于 2006 年 6 月 21 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苏州斯
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2011 年 12 月 21 日,
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九条、第九十六
条的规定按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斯迪克股份。
     斯迪克股份现持有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890695060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8,762.8879 万元,公司类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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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住所: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 6 号,法定代表
人:金闯,经营期限:2006 年 6 月 21 日至长期。
     (二)本所律师核查苏州斯迪克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以及斯迪克股份的工
商注册登记资料、验资报告、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的决议、公司章程、
历年的审计报告等文件后确认,斯迪克股份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斯迪克股份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
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斯迪克股份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144 号《关于核准江苏斯迪克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斯迪克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
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
[2019]8052 号《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斯迪克股份的股票已经公开发行,符合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一)项
的规定。
     (三)斯迪克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本总额为 8,762.8879 万元。根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144 号《关于核准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斯迪克股份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 2,921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斯迪克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11,683.8879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上市规则》
第 5.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根据《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斯迪克股份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2,921 万股股份,本次
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1,683.8879 万股。斯迪克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份数达到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以及《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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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
名册》,斯迪克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股东总人数为 59,543 人,不少于 200 人,符
合《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根据斯迪克股份董事会的承诺以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会审字[2019]6850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合理审查,斯迪克股份最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五)项的规定。
     (七)斯迪克股份已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符合《上市规则》第
5.1.2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斯迪克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斯迪克股份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斯迪克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事宜由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保荐。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被列入保荐机构
名单的保荐机构,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符合《上市规则》第 4.1
条的规定。
     (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邹文琦、孙洪臣为保荐代表人,负责斯迪
克股份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系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
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4.3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斯迪克股份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符合《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斯迪克股份本次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已就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及限制转
让事宜出具了书面承诺。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该等股份锁定承诺符合《公司法》
第 141 条的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 5.1.6 条的规定。
    (二)斯迪克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签署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已经本所律师见证,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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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
    (三)根据斯迪克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斯
迪克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
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
《上市规则》第 5.1.4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斯迪克股份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相关承诺符合《公司法》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斯迪克股份为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斯迪克股份本次上市的批
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斯迪克股份本次上市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合《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斯迪克股份本次上市事宜尚需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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