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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迪克: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乔营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在江
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斯迪克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
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19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

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19年12月24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
上午9:15至2019年12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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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24日上午10:30在江苏省太仓市经
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斯迪克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2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9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3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64,252,8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9927%,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 东 代 表 及 委 托 投 票 代 理 人 代 表 股 份 59,090,771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50.5746%,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5,162,0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18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64,251,51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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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42,3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4,251,51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42,3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3、《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64,251,51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42,3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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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乔营强




                                                     201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