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克: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0-04-1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迪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斯迪克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144 号《关于核准江苏斯迪克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21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11.27 元,应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29,196,700.00 元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44,964,971.17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4,231,728.83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验字[2019]8052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
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投资 募集资金 募投项目合规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总额 计划投资额 备案文件 环评文件
OCA 光 学 胶 膜 生 洪环表复
1 31,118.51 23,423.17 洪发改备 2017028
产扩建项目 [2017]133 号
1
2 偿还银行贷款 10,000.00 5,000.00 - -
合 计 41,118.51 28,423.17
二、本次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OCA 光学胶膜生产扩建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斯迪克江苏”);
3、项目已投入情况: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48,766,000.00 元,主要为基建投资;
4、项目原实施地点:江苏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 6 号,公司全资子公司
斯迪克江苏厂区内的“苏(2016)泗洪县不动产权第 0018246 号”地块;
5、项目拟变更实施地点:江苏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 6 号,公司全资子
公司斯迪克江苏厂区内的“洪国用(2015)第 3853 号”地块。
(二)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本次变更拟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由同厂区的“苏(2016)泗洪县不动产权第
0018246 号”地块变更为“洪国用(2015)第 3853 号”地块,募投项目原实施
地块尚未开工建设,变更后的实施地块现状为完成厂房主体结构。本次变更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满足公司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
需求,充分发挥公司内部资源的整合优势,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效率。
三、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OCA 光学胶膜生产扩建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该募投
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目的的变更,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
的影响。本次变更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
今后长远发展规划。若因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使实际投入超出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
超出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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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关的审议和批准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OCA 光学胶膜生产扩建项目”
的实施地点由泗洪厂区内的“苏(2016)泗洪县不动产权第 0018246 号”地块变
更为同一厂区内的“洪国用(2015)第 3853 号”地块。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该募投项目
具体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目的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
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
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
际情况而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斯迪克江苏
厂区内的“苏(2016)泗洪县不动产权第 0018246 号”地块变更至同厂区的“洪
国用(2015)第 3853 号”地块。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平安证券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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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邹文琦
孙洪臣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0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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