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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迪克: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4-28  

						证券代码:300806               证券简称:斯迪克              公告编号:2020-039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144 号《关于核准江苏斯迪克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21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11.27 元,应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29,196,700.00 元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44,964,971.17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4,231,728.83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验字[2019]8052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
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情况以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定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募投项目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称“斯迪克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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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名称:OCA 光学胶膜生产扩建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3、项目已投入情况: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48,766,000.00 元,主要为基建投资。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由斯迪克江苏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斯迪克江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监管。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斯迪克江苏,丙方为开户银行,

丁方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承诺,甲方募集资金投资

用于 “OCA 光学胶膜生产扩建项目”建设,乙方为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方。
       乙 方 已 在 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8112001013800540001,截至 2020 年 4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零 元人民币。

该专户仅用于乙方 OCA 光学胶膜生产扩建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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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 半年 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邹文琦 、 孙洪臣 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甲方及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及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及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及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 乙 方 一 次 或 十 二 个 月 以 内 累 计 从 专 户 中 支 取 的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丁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江苏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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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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