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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迪克: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

指派许航律师、顾泽皓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在江苏省太仓市经
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斯迪克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0年4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
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

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0年5月6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6日上午9:15至
2020年5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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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6日上午10:30在江苏省太仓市经济
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斯迪克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
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2020年4月10日,公司独立董事赵增耀作为征集人,在巨潮资讯网发布《江
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向公
司股东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1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5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6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54,783,9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888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9,541,7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018%,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242,14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4866%。

    经公司确认,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0年4月29日下午17:30),本次股东大
会委托独立董事赵增耀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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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4,781,4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1,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1,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8%。
    2、《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4,781,4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1,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1,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8%。
    3、《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4,781,4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1,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1,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8%。

    4、《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4,781,4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1,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1,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8%。
    5、《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54,696,4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3%;反对87,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6、《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54,781,4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1,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1,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8%。
    7、《关于审议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54,781,4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1,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1,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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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关于2020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54,781,4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1,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1,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8%。
    9、《关于续聘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4,781,4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1,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1,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8%。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
案》;
    同意54,781,4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1,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1,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8%。

    11、《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450,7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5%;反对1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1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34%。关联股东金闯、施蓉回避表决。

    12、《关于公司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54,781,4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1,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1,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8%。
    1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4,781,4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1,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1,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8%。
    14、《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同意54,781,4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1,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1,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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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0.0018%。
    15、《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4,781,4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1,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1,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8%。
    16、《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4,781,4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1,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1,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8%。
    1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54,781,4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1,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1,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8%。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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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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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顾泽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