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14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
公司与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
了解后,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
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满足。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在
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
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0 年 5 月 14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并同意
以 17.92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增耀 龚菊明 赵蓓
时间:2020 年 5 月 14 日